越南國會審議中的《招標法》修訂草案共8章59條,擬新增禁止行為:安排、協議抬高標包或預算價格,以及拆分項目或採購預算以適用指定招標限額。該草案由財政部長吳文俊向國會陳述,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作審查報告。
草案還完善招標活動中的優先和優惠機制,對象包括高齡勞動者、高技術產品和戰略技術產品、越南原產商品及中小企業。同時,草案調整國內招標優先規則,要求外國承包商與越南承包商聯營並使用越南分包商,僅在特定投資經營項目中開展國際招標。
審查機構經濟與財政委員會表示,同意修法必要性,認為草案有助於制度化相關主張、化解困難、簡化手續並增加分級分權。委員會建議明確不屬於本法調整範圍的情形,以及使用多種資金來源的標包適用專門採購機制的問題。
針對禁止行為條款,委員會建議核查並明確違規主體和行為,確保充分預防和處理串通投標、欺詐、利益衝突及洩露國家秘密等行為。部分意見提出,僅禁止未確定資金來源即組織招標、待產生欠款後果後才認定違規,不利於預防和處理,委員會建議明確行為發生時點的禁止規定,並列明緊急、緊迫標包及提前招標等允許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