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通過關於幹部、公務員招聘、職位、收入的新規定

6月24日上午,以418/423代表贊成,1代表不贊成,4代表不表決,國會通過了《公務員法》修訂案。

新通過的法律共有7章45條。法律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關於公務員評估的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

法律規定,最遲至2027年7月1日,各部委、中央機關、地方必須完成對本法律生效前招聘的公務員的職位安排和與職位相對應的職級安排。

內務部部長范氏清茶代表政府報告了《公務員法》(修訂)的接受、修改和完善情況。

范氏清茶部長表示,新法律增加了管理和使用幹部、公務員的機制,以提高透明度、效率,符合行政改革的要求。

具體而言,補充和完善了規定,以根據職位要求和任務執行結果、產品來招聘、安排、使用、評估、培訓、規劃、任命幹部、公務員。

完善了吸引高質量人力資源和人才政策的機制,以制度化政治局第57、66和68號決議。

因此,規定了對兩組對象的政策,包括吸引到公共領域的高質量人力資源和在公共活動中的人才。

吸引公共領域外高質量人力資源的三種形式包括:接受為公務員,與傑出企業家、優秀律師、專家、科學家簽訂合同,執行領導、管理職位的一項或多項任務。

與高質量人力資源簽訂合同,執行一項或多項專業、業務任務。草案還修改、補充了關於幹部、公務員的義務和權利的規定,以制度化被確認為國家發展“四大支柱”的突破性決議。

其中增加了關於領導人在減少與人民、企業相關的行政程序中的責任的規定;同時審查相關內容以確保草案的全面性和一致性;執行任務的條件等。

草案還修改了關於公務員招聘的原則、條件和方式、權限的規定,以改革公務員招聘工作,使被招聘者能夠立即滿足職位要求,招聘後被安排在相應的公務員職級;簡化行政程序。

補充、修改了關於職位、公務員職級的規定,以吸引私營領域的高質量人力資源,鼓勵公務員通過專業、業務路徑發展,而不必任命領導、管理職務。

新法律還修改、完善了關於公務員評估的內容,明確了評估、分類公務員質量的原則、權限、內容、方式,基於具體標準與職位工作結果、產品的進度、數量、質量相關聯。

使用評估結果來實施獎勵、額外收入制度、獎金或考慮安排到較低職位或解僱,以篩選出不滿足任務要求的人員。

新法律修改、補充了關於根據職位進行培訓、培養的內容;獎勵、紀律處理、幹部、公務員管理權限,加強公務制度改革,應用科學、技術、數字化轉型在公務活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