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新的人民檢察院模式,取消檢察官晉升考試

根據新通過的法律,人民檢察院的組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省、市人民檢察院(稱為省級人民檢察院);地區人民檢察院;各級軍事檢察院。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有院長、副院長、檢察官、檢查員;調查機關負責人、副負責人、調查員、調查干部;刑事技術鑑定人;其他公務員、職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法律還修改、補充了關於檢察官任命標準、條件的相關規定,檢察官的任期方向是不進行晉升考試,只進行一次初級檢察官或中級檢察官、高級檢察官的考試,之後如果滿足條件將被考慮任命為更高級別的檢察官。

上述修改旨在確保與根據公務員法改革公務員級別的一致性,同時也在此次會議上獲得國會通過。同時,這將確保與關於任命法官級別、同時作為司法職稱的規定同步。

根據通過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的檢察官數量不超過27人(比現行增加8人)。最高人民法院檢察官的任期從被任命之日起計算,直至退休或轉任其他工作。

首次任命的檢察官任期為5年,自任命之日起計算。被重新任命或任命為更高級別的檢察官的任期至退休或轉任其他工作。

在代表投票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阮輝進認為,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黨委已經向政治局、書記處、黨中央委員會提交了關於繼續按照不組織縣級機構的方向安排、精簡機構的方案報告,將最高人民法院檢察官數量增加到不超過27人是合適的。

具體來說,最高人民法院的組織機構增加最高人民法院檢察官數量,與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數量相當。這是為了確保人力資源,以執行與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員會活動相關的公訴、檢察審判任務。

該方案也已提交政治局徵求意見,被第十三屆中央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並於2025年4月12日發佈第60號決議,以確保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組織、重新安排後的一致性和統一性。

關於補充檢察官的其他權限,除了執行公訴權、司法活動檢察職能外,檢察官還將被建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執行在死刑犯減刑申請審查工作中的任務和權限。

同時,檢察官按照規定執行特赦任務;犯罪統計、刑事統計;檢察業務的檢查和指導;檢察業務工作的總結,法律建設和執行等。

此外,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任命檢察官的權限,輝先生認為這一規定是合適的,並且不規定檢察官晉升考試是為了確保與剛剛通過的公務員法改革公務員級別的一致性,與人民法院組織法同步。然而,為了確保嚴密性,法律草案補充了具體規定任命檢察官到更高級別的條件。

修改、補充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若干條款的法律自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