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決定授予特別權力:政府可頒佈決議修改法律

6月24日下午,國會在397/411名出席的國會議員贊成下,通過了處理法律規定困難和障礙的特別機制決議。

該決議自通過之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有效。

根據決議規定,法律規定的困難和障礙被確定為同一法律規範文件或不同法律規範文件之間的規定衝突、重疊。

法律規範文件的規定不明確,有多種不同的理解,不合理,不可行,導致法律適用和執行困難。

法律規範文件的規定增加了遵守成本;沒有法律規範文件的規定或有規定但限制了創新、創造、發展新增長動力、釋放資源、促進經濟增長和國際一體化。

國會決議規定的特別機制之一是允許政府頒佈決議以調整政府提交的法律、決議的某些規定。

這僅在國會法律、決議尚未按照簡化程序修改、補充時適用,並且必須在最近的會議、會期向國會常務委員會、國會報告。

決議規定,如果政府頒佈決議導致同時需要修改不由政府提交的國會法律、決議,國會常務委員會的法令、決議,則主持起草的機構必須徵求提交該法律、決議、法令的機構的意見。

同時,政府在頒佈前必須向國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如果政府頒佈的決議內容調整了尚未有國會法律、決議規定的問題或對經濟-社會、國防、安全、外交有重大影響,則必須在頒佈前徵求黨的有權機關的意見。

如果政府決議導致必須修改、補充政府法令、總理決定、部長、部門首長通知,則在該決議中直接規定。

決議明確規定,政府決議必須明確執行效力終止時間,並且必須在2027年3月1日之前。法律規範文件清單及條款、項目、點必須確保統一、協調。

另一內容,決議規定在不由政府提交的法律、決議尚未修改時,國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頒佈決議以調整法律、決議的規定,並在最近的會期向國會報告。

國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也必須明確執行效力終止時間,並且必須在2027年3月1日之前。法律規範文件清單及條款、項目、點必須確保統一、協調。

決議明確規定,有權機關、個人必須按照權限頒佈法律規範文件或提交有權機關按照簡化程序頒佈法律規範文件,以處理在2027年3月1日之前由政府、國會常務委員會決議調整的文件。

決議規定了處理困難、障礙的三種方案。首先,解釋國會法律、決議,國會常務委員會的法令、決議;指導法律規範文件的適用。

其次,按照簡化程序頒佈法律規範文件以規定新問題或修改、補充、替換現行規定。

第三,在國會法律、決議尚未按照上述簡化程序修改、補充時,頒佈政府決議、國會常務委員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