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通過新法律,科學家可免除刑事責任

6月27日上午,以435/438出席代表贊成,3位代表未投票,國會通過了《科學技術(修訂)和創新法》。該法律共有7章73條,自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

關於接受風險,法律規定,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創新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對國家造成的損害免除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如果在執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創新活動的過程中,完全遵守了規定和程序,並且沒有欺詐行為、故意違法行為,沒有錯誤使用目標和範圍資金。

執行國家預算、公共事業單位其他合法資金、國有企業資金的科學技術和創新任務的組織,如果資金使用符合目標和範圍,無需返還已使用的資金。

條件是已完全遵守任務管理規定、執行程序、研究內容和風險預防措施,但任務結果未達到預期目標。

批准和管理使用國家預算、公共事業單位其他合法資金或國有企業資金的科學技術和創新任務的組織和個人,免除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如果已完全遵守批准、管理任務的規定和程序,並且沒有違法行為,但任務結果未達到預期目標。

特別是,法律規定,根據刑法規定,對科學研究、試驗、應用科學技術進步的活動中出現的風險免除刑事責任。

國會委託政府詳細規定這一點;規定確定可接受風險的標準,評估遵守規定和程序的流程,在批准、管理、執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創新活動中。

經過討論,一些代表建議需要明確規定“免除法律責任”。代表們認為需要“免除刑事責任”才能促進科學研究活動,特別是基礎研究。

國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在風險接受中免除責任的規定需要仔細考慮,以最大限度地限制在研究實施過程中濫用政策。

同時,不應將錯誤和能力限制合法化,導致研究活動結果不符合要求。因此,法律委託政府具體規定,以避免上述情況。

法律草案第9條僅規定對給國家造成的損害免除責任;涉及國家預算和國有企業資金。

對於給民眾造成的損害,根據性質和程度,造成損害的組織和個人必須按照民法規定自行賠償,並可能根據行政法和刑法規定受到處理。

關於與刑法的協調,一些免除刑事責任的規定,對於應用“新商業模式”將在刑法(修訂)中體現,涉及科學研究、試驗、應用科學技術進步和新型商業模式中的風險內容。

關於戰略方向和發展政策,法律規定科學技術和創新活動必須與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相結合,促進經濟增長,提高勞動生產率,實現可持續和包容性發展。

科學技術和創新活動必須與市場需求相結合;確定企業是創新系統的中心。

國家構建發展,建立制度,促進投資,發展同步、現代化的科學技術和創新基礎設施;集中資源於具有突破潛力的技術領域,戰略技術。

通過控制試驗機制、風險分擔政策、風險投資和其他特殊金融機制,鼓勵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創新活動中的冒險行為。

國家優惠並採用特殊機制吸引和重用國內外人才、專家、科學家,培訓、發展和重用高質量科學技術人才,執行戰略任務和提高國家科學技術潛力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