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上午,國會通過了包含73條的原子能法,該法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關於一般政策,法律規定國家推動發展和應用原子能以和平為目的,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保護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有助於確保能源安全;優先投資,多元化資金來源以發展和應用原子能。

國家確保國家預算用於原子能領域的科學研究和科技發展;建設和運營國家環境輻射監測和預警網絡;有關於培訓、培養、吸引、使用、重視人力資源的優惠機制;為原子能領域的研究和培訓機構投資物質技術基礎、設備和實驗室。

法律規定,原子能的發展必須優先轉移和應用先進技術、高技術、環境友好技術。特別是,法律提出了增強原子能領域設備製造和國產化能力的要求;逐步提高設備和製造國產化比例,最終掌握核能技術。

經過討論,一些代表建議根據核能應用領域確定優先順序,如:醫療(影像診斷、癌症放射治療、放射性藥物質量檢查)、工業(輻射消毒、輻射焊接檢查、密度和厚度測量)、研究、培訓、發展同位素研究中心、實驗室和支持發展核心技術、核能。

國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應用領域的優先順序將在法律實施細則中具體規定,以鼓勵有重點、有重點地投資發展和應用原子能,包括土地安排優惠、稅收優惠、財政支持。

關於優先投資領域目錄、優先投資順序和實施路線圖,政府將在制定和實施原子能發展和應用戰略以及原子能發展和應用規劃的過程中,根據各階段公佈和更新。這旨在確保投資方向明確,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技術獲取能力和各領域在各時期的潛在應用。

國會通過原子能法

允許在原子能領域應用PPP

該法律的新點之一是推動原子能發展領域的社會化。據此,參與原子能領域科學和技術組織、培訓機構成立和投資的個人和組織,可享受法律規定優惠政策。

吸引社會資源到原子能領域的形式包括投資成立原子能領域的科學和技術組織、培訓機構,按照公私合作伙伴關係(PPP)模式在原子能領域投資。

此外,個人和組織可以貸款投資基礎設施、輻射設備、核設備;與國際原子能研究組織合作成立聯合實驗室;租賃、出租資產並將資產用於商業目的、聯合;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在該領域的贊助、援助。

國家有支持和優惠政策,以增強原子能領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的科技潛力,發展和應用原子能。

企業、組織、事業單位可以依法成立科學和技術發展基金,用於原子能研究和應用活動。

核電廠建設區域必須確保國防安全

該法律還對核電廠建設地點提出了許多具體條件。據此,投資方有責任基於可能從外部影響核電廠安全的自然和人為因素,詳細調查和評估核電廠建設地點。此外,選擇還必須考慮到核電廠輻射可能對人類和環境造成的危害;人口密度、分佈以及輻射事故、核事故應對措施。

同時,核電廠的位置必須考慮到國防、安全、秩序、地點的安全特點,包括非法入侵、破壞、恐怖襲擊的風險以及在核電廠建設、試運行、運行和終止過程中影響安全保障的因素。

總理審查、批准核電廠建設地點。地點批准在決定投資建設核電廠之前或同時進行。

關於設計,核電廠必須遵守深度防護原則,確保輻射安全、核安全和核安保;使用經過驗證的先進技術;確保在核電廠整個生命週期內穩定、可靠運行。國家輻射和核安全機構審查與輻射安全、核安全和核安保相關的設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