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會副主席阮氏清簽署了國會常務委員會的指導,發送給各省市委常委會;各省市人民議會常務委員會、人民委員會關於未實施合併、合併的行政單位鄉鎮級人事指定。
根據地方政府的二級政府模式組織內部機構的要求,在未實施合併、合併但功能、任務和工作量發生變化的鄉鎮,國會常務委員會特別允許對職位進行指定。
包括人民議會主席、副主席,人民議會各委員會主任,鄉鎮級人民議會代表;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在需要補充以確保結構的情況下)。
指導明確指出,在有權管理幹部的黨委意見基礎上,省級人民議會常務委員會對人民議會主席、副主席,人民議會各委員會主任,人民議會代表,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進行人事指定。
鄉鎮級人民議會常務委員會對人民委員會委員進行指定,確保符合標準和條件,並適合當地實際情況。
根據黨、地方政府組織法、相關法律文件和國會常務委員會已頒佈的指導文件,各地組織實施公佈決議,組織2021-2026任期省級、鄉鎮級人民議會第一次會議。
國會常務委員會建議各地重視指導,迅速實施上述內容,確保按照政治局、書記處的結論要求和進度。
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到困難、障礙,建議向國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代表工作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反映,以便及時指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