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官員被排除、免除或減輕、加重紀律處分的情況

常務副總理阮和平代表總理簽署了政府2025年第172號法令,規定了官員、公務員紀律處理。該法令自7月1日起生效。

3種官員、公務員尚未被考慮紀律處分的情況

法令明確規定3種尚未考慮紀律處理的情況。具體包括正在治療嚴重疾病或喪失認知能力的官員、公務員;因病重正在醫院住院治療,並有權威醫療機構證明的。

女性官員、公務員在懷孕期間、產假期間、撫養21個月以下子女或男性官員、公務員(在妻子去世或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客觀障礙無法撫養子女的情況下,根據民法典和緊急狀態法律規定)撫養12個月以下子女的,除非違規者有書面請求考慮紀律處理。

官員、公務員正在被起訴、暫時拘留、暫時監禁,等待有權調查、起訴、審判機關關於違法行為結論的;除非根據有權機關的決定。

排除、免除紀律處分或減輕、加重紀律處分的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法令明確規定了排除;免除紀律處分或減輕、加重紀律處分的情況。

具體來說,排除紀律處分的情況根據刑法典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法令明確規定違規具有以下一種或幾種情節的可以免除紀律處分包括: 有權機關確認違規時處於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狀態。

必須執行上級決定,根據2025年公務員法第7條第5款的規定。即必須執行上級決定。

當有理由認為該決定違法時,必須及時書面報告給作出決定的人。

如果作出決定的人仍決定執行,則必須執行,同時書面報告給作出決定的人的上級直接領導,並不對執行後果負責。作出決定的人必須對自己的決定承擔法律責任。

其他情況是在執行公務時,有權機關確認在緊急情況下、由於不可抗力事件或客觀障礙違規的。

已經按照關於權限、程序、手續的規定執行,在執行任務過程中無私利,但因客觀原因造成損失的。

實施改革創新建議,得到有權機關許可,並得到有權機關確認已正確執行方針,動機純正,為了共同利益但造成損失的。

有違規行為達到紀律處理標準但已去世的。

關於違規具有以下一種或幾種情節可以減輕紀律處分的情況

主動報告違規,自覺承擔個人責任,對錯誤、違規及在檢查和監督前和過程中自願接受與違規內容、性質、程度相適應的紀律處分。

主動提供信息、檔案、資料,全面、真實反映共同違規者。

主動停止違規行為,積極參與阻止違規行為;自願上交貪汙財產,賠償損失,補救自己造成的後果。

違規具有以下一種或幾種情節的加重紀律處分包括:

已被機關、組織、單位要求檢討但不執行,不改正錯誤、違規。

不自願承認錯誤、違規,與違規內容、性質、程度相適應的紀律處分;造成物質損失必須賠償但不賠償,不補救後果或補救不符合有權機關要求,不自願上交違規所得金錢、財產。

應對、迴避、阻礙檢查、監督、審計、調查、起訴、審判、執行過程。包庇違規者;威脅、打擊報復鬥爭、舉報、證人、提供違規證據、資料的人。

有組織違規,是主謀;提供信息、報告不實;阻止他人提供違規證據;隱藏、修改、銷燬證據,偽造文件、檔案、證據。

利用職務、權力,利用緊急狀態、自然災害、火災、疫情實施社會政策和國防、安全以謀取私利。強迫、動員、組織、協助他人共同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