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會常務委員會是有權管理在國會各機關專職工作的國會代表的機構。
國會常務委員會與國防部和公安部協調,對在軍隊和公安部門專職工作的國會代表進行幹部管理。
在地方,有權管理在地方國會代表團專職工作的國會代表的機構,按照政治局關於幹部管理分級的規定執行。
國會代表工作常設委員會是幫助國會常務委員會管理在國會各機關專職工作的國會代表的聯絡點。
國會主席在暫停工作中對民族委員會副主席、國會各委員會副主任、國會辦公廳副主任有決定權。
民族委員會主席、國會各委員會主任對在委員會專職工作的國會代表,在有權限機關意見的情況下,決定暫停工作。
對於在國會代表團專職工作的國會代表,國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選舉結果,允許辭去代表團團長、副團長職務,除非有特殊情況,按照有權限機關的決定執行指定;決定對在國會代表團專職工作的國會代表的分配、轉崗、加薪;處理代表團團長、副團長的紀律處分,處理已退休的原代表團團長、副團長的紀律處分,根據國會代表團的提議。
有權管理地方專職代表的機關將考慮、決定規劃、介紹候選人、調動、輪換、派遣、獎勵、紀律處分及其他與幹部工作相關的事項。
被批准規劃為代表團團長、副團長職務的人員名單必須送交國會常務委員會,以便協調跟蹤、培訓、培養、安排使用幹部。
國會專職代表如果違反法律,則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程度,按照《幹部、公務員法》的規定,承擔幹部紀律處分的形式。
對國會專職代表適用紀律處分的形式、權限、程序、處理幹部紀律處分的程序,按照法律和相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國會專職代表被法院判決、決定定罪,則自法院判決、決定具有法律效力之日起,自然喪失國會代表權利,並自然辭去被選舉、批准、任命的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