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主席:不能讓民眾提完意見後不知自己的意見去向何方

9月24日上午,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就《基層民主實施法(修訂草案)》提出意見。

建議制定評估基層民主實施情況的指標體系

在呈報政府提交的呈文時,內務部副部長阮氏河表示,草案修訂和補充相關規定,旨在確保基層民主的實施與加強紀律、綱紀和法治相結合。

與此同時,擴大和多樣化數字環境下的民主實現形式,以適應國家數字化轉型進程。

草案規定了健全組織、提高人民監察委員會和社區投資監督委員會活動的實質性和效率。

政府還建議制定評估行政機關和各級政府基層民主實施情況的指標體系。

法律草案補充瞭解釋性規定,旨在明確人民監察委員會作為人民社會監督機制的法律本質,與《監察法》規定的國家監察活動明確區分。

修訂和補充關於在不設工會組織的機關、單位不組建人民監察委員會的規定。

在作審查報告時,民願與監督委員會主任黎氏俄表示,關於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審查機關建議明確規定國家機關的反饋、吸收和說明機制。

同時,執行社區決定必須在正確權限、正確程序和手續的範圍內,且不違反法律,不限制建議、反映的權利。

關於徵求民眾意見,審查機關建議明確有權決定機關在吸收、說明和反饋方面的責任,明確在通過多種形式徵求意見時“超過50%民眾”的計算方式。

關於在數字平臺上實施民主,需確保電子方式不會限制難以接觸技術或數字基礎設施的人群的參與機會。

審查機關建議明確直接方式與電子方式相結合的原則,尤其是在居民社區徵求意見和表決時,確保在行使民主權利方面的平等。

越南國會主席:不能讓民眾提完意見後不知自己的意見去向何方

重要的是如何接收民眾意見、何時答覆、結果如何

在發表意見時,國會主席陳青敏強調,民主必須與法治、綱紀、紀律、責任和嚴明相伴。

據此,民眾不僅要有知情權、討論權、發表意見權,更重要的是這些意見如何被接收、由誰答覆、何時答覆以及結果如何。

他強調,處理結果如何非常重要,不能僅把轉交申請、轉交信件視為結果。

他要求與民眾的選民接觸工作必須務實。具體而言,並非接觸次數多就好,有時只需一次,但通過在線系統讓許多地方知曉。

目前一些地方進行很多次接觸,既浪費時間,各處的意見又雷同,必須避免形式主義的選民接觸。接觸的主題必須不斷變化,以傾聽民眾、企業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國會主席建議明確規定接收歸口、必須反饋的情形和反饋期限;不屬於職權範圍的意見必須轉交正確的部門並告知民眾,“不能讓民眾提完意見後不知自己的意見去向何方”。

他提醒,直接影響民眾權利的機制必須規定得非常明確,不能讓法律在實際中難以執行。

在發言吸收意見時,副總理范氏清茶表示,在指導制定這部法律時,政府也嚴肅、嚴密、細緻、全面地貫徹,特別是將“人民知悉、人民討論、人民去做、人民檢查、人民監督、人民享有”的方針制度化。

根據法律草案,居民社區關於社區鄉約、公約內容的決定;選舉、罷免村長、居民組組長……以及居民社區內部其他不與法律規定相牴觸、符合淳風美俗和社會道德的自管事項,須經村、居民組中超過50%的家庭代表總數贊成方可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