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太平河等河灘農業用地用於旅遊、體驗教育

根據河內的決議,規定了在河灘、有堤河流的灘塗上使用和開發農業用地的方式,用於農業生產、生態農業、農業結合旅遊、體驗教育。

決議不包括在有堤河流的灘塗上投資建設項目的項目,這些項目根據投資建設法律規定在河內進行。

根據決議第6條規定,在有堤河流的灘塗上使用和開發農業用地的方式,用於農業結合旅遊、體驗教育。具體如下:

組織和個人在有堤河流的灘塗上使用和開發農業用地,用於農業結合旅遊、體驗教育,必須遵守土地法律關於多用途土地使用的規定。

同時,可以使用部分土地面積建設直接服務於農業生產、生態農業、農業結合旅遊、體驗教育的工程,以及其他技術基礎設施工程,但必須遵守一般原則。

河內還要求土地總面積必須達到10,000平方米以上(包括同一土地使用者的一個或多個相鄰地塊)。

“多用途土地使用方案用於農業結合旅遊、體驗教育,其中包括在土地上建設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得到有權機關的批准”——決議明確指出。

決議還規定,工程建設、安裝的位置必須位於堤防、水利工程保護範圍之外,不屬於滑坡或存在危險滑坡風險的區域。不受河流洪水、洪水警報I水位以上自然高度的經常性影響。

同時,必須符合防洪規劃中關於河灘使用的規定。其中,對於屬於太平河系統的河灘,必須位於洩洪走廊界限之外。

對於屬於紅河、太平河系統的河灘,必須位於研究建設的河灘區域。

此外,必須承諾不填平、不抬高現有河灘;自行拆除、遷移工程,在存在期限結束或國家有權機關決定收回、實施項目時不予賠償。

“工程建設總面積不得超過太平河系統洩洪走廊界限之外土地面積的5%,或紅河、太平河系統研究建設河灘區域土地面積的5%(不包括共用技術基礎設施工程)”——河內要求。

關於半永久性工程結構,必須使用環保材料,易於拆除、遷移;工程建設為一層,高度不超過6米,無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