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1月1日起,越南失業金申領程序按《就業法》第74/2025/QH15號及第374/2025/NĐ-CP號議定執行。民智報梳理的規則顯示,勞動者須在勞動合同、工作合同終止或停止工作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申請,可通過地方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直接遞交,也可經國家公共服務門戶網站在線提交。
申領須同時滿足多項條件:屬於法定合同終止情形,且不屬於違法單方解約或已具備領取養老金條件後離職;失業保險繳費時間達標;在期限內提交完整材料;並在提交完整材料後的10個工作日內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排除情形。通常要求在合同終止前24個月內繳滿12個月失業保險;期限為1個月以上不滿12個月的合同,則要求在終止前36個月內繳滿12個月。民智報指出,材料齊全並不等於必然獲批,仍須符合領取條件。
材料包括按第10號表格填寫的失業金申領書、一份符合規定的合同終止或停止工作證明,以及社會保險手冊。合同終止證明可以是合同到期或工作完成材料、離職決定、開除決定、強制離職紀律決定、終止通知或協議,也可以是載明勞動者信息、合同類型、終止原因和時間的用人單位確認文件。社保機構應在收到用人單位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確認失業保險繳費時間並退還手冊,國防部、公安部部分單位適用單獨時限。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收到完整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審核並提請內務廳廳長作出失業金決定;不符合條件的,須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在線提交的,決定或通知通過國家公共服務門戶網站發送。領取起始時間為提交完整材料後的第11個工作日,這與15個工作日的審核期限以及社保機構在勞動者領取決定期限屆滿後5個工作日內發放的時限不同。
領取期間,勞動者須按第24號表格和決定附錄取的日期,每月親自或通過國家公共服務門戶網站向正在領取失業金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求職情況。未按月報告的,失業金可能被暫停;連續3個月不報告的,可能被終止領取。民智報還提示,逾期三個月提交材料的,該次失業將不予解決;繳費時間的保留須按《就業法》及第374號議定的具體原則和情形確定,不能一概而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