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檢察院已就九龍發有限責任公司(Công ty TNHH Cửu Long Phát)相關貸款案作出起訴決定,以詐騙侵佔財產罪起訴該公司董事會主席楊清強(Dương Thanh Cường)和經理範黃壽(Phạm Hoàng Thọ)。檢方指控兩人通過虛增抵押資產價值、簽署虛假貸款文件,使公司獲得銀行發放的1110億越南盾貸款。

起訴書認定,楊清強直接經營九龍發公司,將公司自身兩項資產和Viet Remax公司的八項資產價值虛高評估,並指示範黃壽簽署空白貸款資料、買賣合同、資產估價記錄、抵押合同和借據。款項到賬後,楊清強將全部貸款用於與承諾不符的用途。辦案機關認定其侵佔717億越南盾,即實際放款額與擔保資產真實價值之間的差額。

案件材料顯示,2007年至2009年間,一家商業銀行向楊清強設立的多家公司違規放貸共計1.335萬億越南盾,造成銀行損失。其中涉及清發公司、晉發公司和新大發公司的信貸合同已由生效判決處理;九龍發公司的貸款部分則由胡志明市人民法院要求偵查機關繼續查明並依法處理。

檢方援引1999年刑法第139條第4款a項認定兩人行為構成詐騙侵佔財產罪,同時依據2015年刑法第7條第3款及國會第41/2017/QH14號決議,適用對被告人有利的2015年刑法(2017年修訂補充)第174條第4款,該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而非此前規定的死刑。

楊清強此前多次因侵佔財產類犯罪被判刑:1996年因詐騙侵佔社會主義財產、濫用信任侵佔財產和偽造機關組織文件被巴地—頭頓省法院判處20年監禁,同年因行賄被前江省法院判處10年監禁,服刑十餘年後於2005年獲特赦。2015年胡志明市高級人民法院以詐騙侵佔財產和偽造印章文件罪判處其13年6個月監禁;2016年在不同案件中因詐騙侵佔財產和濫用信任侵佔財產罪被判終身監禁;2018年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以濫用信任侵佔財產罪判處其20年監禁;2020年再因詐騙侵佔財產罪被判18年監禁。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胡志明市上訴法院以違反信貸機構放貸規定罪判處其14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