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農業與環境部水利工程管理與建設局就交通項目涉及水利工程保護範圍的許可問題作出答覆,明確在由省級人民委員會管理的水利工程保護範圍內新建橋梁、護岸,須依法申領許可。這一答覆針對的是地方正在推進的一類交通線路建設項目。

據政府電子報報道,提問者範歡所在地方正實施一條交通線路建設項目,其中包含修建橋梁和水利工程護岸的內容。相關水利工程由省級人民委員會管理,而該交通線路項目的投資決定由鄉級人民委員會批准。範歡詢問,依據《水利法》及其實施指導法令,這類建橋、護岸活動是否須申請在水利工程保護範圍內開展活動的許可。

水利工程管理與建設局答覆稱,該項目中的建橋、護岸屬於在水利工程保護範圍內新建工程的活動。依據《水利法》第44條,此類活動屬於須按水利領域法律規定取得許可證的情形。許可的辦理適用政府2026年1月26日第40/2026/NĐ-CP號法令,該法令對《水利法》若干條款作出具體規定。

該局表示,組織實施過程中如遇困難或障礙,組織和個人可聯繫地方有權限的國家管理機關,按規定獲得指導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