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將阮晉勇談總理在緊急狀態下的權限提議

8月11日下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緊急狀態法草案的解釋、吸收和修改提出了意見。

在緊急狀態下適用的措施的修改

在解釋和吸收草案的報告中,國防、安全和外交委員會主任黎晉進表示,一些意見建議仔細審查,以確保緊急狀態下適用的措施全面、相應,與各種緊急狀態相適應。

一些意見同意並建議進一步澄清允許總理採取法律未規定的措施的合理性。

建議研究規定允許在緊急狀態下采取措施,以處理在未宣佈緊急狀態時的緊急情況和事件。

基於意見,常務委員會已審查,與專門法律,特別是民防法對照,修改緊急狀態下適用的措施。

從而修改關於總理有權採取現行法律未規定的措施的規定。

補充規定總理可以採取緊急狀態的措施,以處理在未宣佈緊急狀態時的緊急情況和事件,作為新的一條,如修改後的草案第12條所規定。

通過討論,一些意見建議補充具體規定,如關於緊急措施、分級、地方分權、國防部的作用,以及成立指導委員會管理緊急狀態;決定緊急狀態的權限等。

總理採取法律未規定的措施

隨後進一步解釋,越南人民軍總參謀長、國防部副部長大將阮晉勇明確指出,草案僅規定一般原則,具體問題在其他專門法律中有明確規定。

同意規定允許總理採取法律未規定的措施,大將阮晉勇認為這是在未宣佈緊急狀態時能夠運用措施的基礎。

他以抗擊COVID-19疫情的經驗為例,指出有時在緊急情況下需要總理立即做出決定,即使來不及宣佈緊急狀態。

“如果在緊急時刻發生,威脅到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安全,總理可以立即決定,之後必須在最短時間內向有權機關報告。

這樣將具有主動性,並將領導人的責任與其決定聯繫起來”,大將阮晉勇強調。

起草機構同意更加強大的分級和分權給地方,幫助基層政府在發生情況時更主動地實施必要措施。

副總理陳紅河同意,緊急狀態下限制公民權利的措施是特殊、不同、無先例或與現行法律相悖的規定。

因此,決定權必須屬於最高級別,即國會常務委員會或政府總理。

“這是非常特殊的情況,涉及限制人權、公民權利,必須遵守國際法律規定”,他強調。

總結這一內容,國會副主席陳光芳表示,國會常務委員會交給國防、安全和外交委員會主持,與相關機構協調,繼續研究完善法律草案,確保科學性與現行法律體系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