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2日上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對《刑事執行法》(修訂)草案提出意見。該草案預計將提交國會審議,按照一期會議的程序通過。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項突出的政策是補充規定,即在接收服刑人員時,需收集尚未有信息的囚犯的生物識別信息。
根據草案,收集囚犯的生物識別信息包括面部照片、指紋、虹膜、DNA、聲音等,針對那些尚未有信息的案例。
初步審查這一內容,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黃清松表示,委員會多數常駐委員同意補充規定,收集尚未有信息的囚犯的生物識別信息。
然而,這一要求將產生巨大的費用,建議起草機構明確收集囚犯生物識別信息的目的。
同時,需要加強數字轉型和信息技術的應用,以共享和更新數據,避免實施過程中的浪費。
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常駐副主任黎氏娥表示同意草案中關於這一內容的規定。
公安部副部長黎國雄解釋說,補充規定收集囚犯的生物識別信息是繼承之前的規定。
據此,所有被接收的囚犯都必須提供生物識別信息。以前,只收集一項內容,即名冊、指印。現在發展為其他類型,如DNA、虹膜、血液、聲音。
黎國雄上將表示,對於這一群體,已經失去了一些公民權利,因此法律規定補充與生物識別相關的問題是正常的,不侵犯人權。
目前,普通公民也自願向國家管理機構提供自己的生物識別信息,用於銀行賬戶、稅務、商業等的管理。
“這是一個正常的問題。在公安部關於人類數據庫的基礎設施系統中,有足夠的條件收集生物識別信息,而不產生費用,不增加機構。
我們可以在所有監獄、拘留所、臨時拘留所、住宿設施中實施這一點,而不產生費用、成本。
這確保了執行政治局第57號決議,並增加了對人的深入廣泛管理。”黎國雄上將強調。
此前,在2024年提出的法律建設提案中,公安部表示,對於面部、指紋、虹膜和聲音,公安部已經並正在投資物質基礎,在居民數據庫建設過程中實施。
因此,補充這一規定只是組織實施,不增加物質基礎投資費用。

草案中補充了關於囚犯醫療保健制度的規定。
其中,提議規定對於有醫療保險卡的囚犯,繼續享受醫療保險規定的權益,如果超過醫療保險支付標準,國家支付超出部分。
同時,囚犯可以自願參加社會保險,依法享受社會保險的制度和政策。
審查這一內容,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常駐基本同意規定允許有醫療保險卡的囚犯享受醫療保險權益的方案。
為確保可行性,建議主持起草機構研究、補充明確規定,區分有醫療保險的囚犯的保險制度處理,以及超過醫療保險支付標準情況的處理程序和手續。
關於囚犯醫療保健制度的規定,黎國雄上將明確表示,這是一項非常新、非常人道的規定。他說,沒有理由在全面修改法律時,不提高對囚犯的醫療保健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