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提出新的'評分'公式用於領導和管理的公務員的KPI

內政部正在就規定公務員評估、分類質量的草案徵求意見。

根據草案,KPI是評估公務員完成任務程度的指標,基於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產品/工作或產品/工作的標準量,反映任務執行的效果,包括數量、質量和進度。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補充了確定任務執行結果評估標準的方法;補充了根據不同工作崗位組(包括專業、業務崗位;支持、服務和領導、管理崗位)確定公務員任務執行結果的標準。

根據草案,擔任領導、管理職務的公務員的任務根據擔任的職位包括直接執行的任務;指導、管理、組織執行任務、指導、檢查、監督、解決職能範圍內的障礙;與負責單位的產品/工作和公務員相關的任務。

領導、管理的任務執行結果通過規定的數量、質量和進度確定。

關於領導、管理的KPI評分公式,草案包括6個標準。

其中,3個關於任務執行結果的數量、質量和進度的標準,通過產品/工作的數量、質量和進度與分配任務或工作崗位標準的比例確定。

或者完成的工作與分配的任務或工作崗位標準相比,已轉換為標準產品/工作單位。

草案中的第四個標準是被負責的機構、組織、單位或領域的結果。

如果100%的公務員在管理、負責範圍內被評為完成任務以上,則達到100%的比例分數。

如果有公務員在管理、負責範圍內被評為未完成任務,則達到50%的比例分數。

第五是組織執行任務的能力。其中,如果單位按時完成所有任務,保證質量,有創新或有效執行解決方案,則達到100%的比例分數。

如果在評估期間存在執行分配的工作計劃中的存在、限制、延遲,則達到50%的比例分數。

第六是團結、協調管理範圍內公務員的能力。

如果單位維持了團結的工作環境,個人、部門之間的有效協調,則達到100%的比例分數。

如果在評估期間沒有出現關於內部矛盾、不團結的反映、投訴、建議,則達到50%的比例分數。

草案明確規定,公務員每月跟蹤、評估標準的結果通過總標準分和公務員任務執行結果分確定。

其中,標準分佔總分的30%,任務執行結果分佔總分的70%。

草案提出了根據每月、每季度的跟蹤、評估結果,公務員質量分類的4個等級。

出色完成任務:公務員的跟蹤、評估結果達到90分以上。

良好完成任務:公務員的跟蹤、評估結果達到70分以上至90分以下。

完成任務:公務員的跟蹤、評估結果達到50分至70分以下。

未完成任務:公務員屬於以下情況之一:跟蹤、評估結果低於50分;被有權機關認定有政治思想、道德、生活方式退化、“自我演變”、“自我轉化”的表現;違反黨員不得做的事情;違反表率責任,影響個人和工作單位聲譽;與公務活動相關的違規行為,在評估年度內受到從警告以上的紀律處分;負責、直接管理的機構、組織、單位涉及貪汙、腐敗、浪費並被法律規定處理(對於擔任領導、管理職務的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