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衛生部黨委2021-2026任期(至2025年2月)在領導、指導方面缺乏責任,導致衛生部、一些黨組織、黨員在領導、指導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執行國家管理職能方面存在違規和缺陷;食品安全局的許多幹部、黨員在政治思想、道德、生活方式上退化;在執行職責和任務時違反黨和國家規定;腐敗、消極現象非常嚴重,並長期存在。
2. 阮德權同志在擔任省委常委、清化省人民委員會常務副主席期間,在簽署涉及非法收取土地使用費的徵地、租地決定時違反黨和國家規定。
3. 黎德江同志在擔任省委委員、清化省人民委員會副主席期間,在執行職責和任務時違反黨和國家規定,利用職務和權力在執行公務時謀取私利。
4. 黎洪山同志在擔任市委副書記、胡志明市教育與培訓局局長期間,在干預各區、縣人民委員會關於採購外語教學設備的投資決策時違反黨和國家規定。
5. 吳公策同志在擔任省委委員、縣委副書記、堅江省烏明上縣人民委員會主席期間,在簽署涉及烏明上縣行政中心建設項目投資的相關文件時違反黨和國家規定。
阮德權、黎德江、黎洪山、吳公策同志在政治思想、道德、生活方式上退化;在執行職責和任務時違反黨和國家規定;違反黨員不得做的事情和樹立榜樣的責任,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引起公眾不滿,對黨組織和工作單位的聲譽產生極壞影響。
根據違規內容、性質、程度、後果和原因;根據黨關於對違規黨組織和黨員進行紀律處分的規定,政治局決定對衛生部黨委2021-2026任期進行警告處分;書記處決定對阮德權、黎德江、黎洪山、吳公策同志進行開除黨籍處分。
建議有關職能部門及時執行行政紀律,與黨的紀律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