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監察長提出將波動水平提高至每年10億越南盾的原因,新幹部必須申報

10月15日下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反腐敗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發表了意見。

政府總監察長段洪峰介紹了政府的呈文。

將申報財產價值從5000萬越南盾提高至1.5億越南盾

根據呈文,該草案旨在克服現行規定中財產和收入監管機構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障礙。

財產和收入監管機構包括:上級黨委的檢查委員會;政府監察總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審計署、國會辦公廳、國家主席辦公廳、國會代表工作委員會、政治社會組織的中央機構;部委、部級機構和政府下屬機構,以及省和中央直轄市監察機構。

關於必須申報的財產和收入,草案規定將申報財產價值從5000萬越南盾提高至1.5億越南盾,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條件和當前價格的變化。

具體而言,必須申報的財產和收入包括: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建築工程以及附著在土地、房屋、建築工程上的其他財產。

貴金屬、寶石、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財產,每類財產價值從1.5億越南盾起;在國外的財產和賬戶;兩次申報之間的總收入。

草案規定將年度內財產價值波動和收入增加水平從3億越南盾提高至10億越南盾,以適應實際情況並確保長期穩定,同時與申報財產價值提高約3倍(從5000萬越南盾至1.5億越南盾)保持一致。

審查此內容時,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黃清松表示,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基本同意將貴金屬、寶石、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財產的申報價值從5000萬越南盾提高至1.5億越南盾;將年度內必須申報的波動水平從3億越南盾提高至10億越南盾。

委員會認為,調整這一增長水平是為了適應經濟社會實踐,重點關注對高價值財產的申報監管,減少不必要的行政程序。此外,有意見建議不要在法律中硬性規定具體金額,而是交由政府具體規定,以便根據各階段靈活調整。

委員會認為還有其他內容需要繼續研究和修改,以充分體現黨的主張,克服反腐敗工作中的侷限性和不足。

具體包括在腐敗和經濟刑事案件中追回流失和被侵佔的財產;將財產和收入申報及監管納入幹部、黨員評估標準,以及機構、組織和單位及其負責人的任務完成程度。

處理不實申報的財產、無法解釋來源的額外財產;關於解釋責任等。

總監察長提出將波動水平提高至每年10億越南盾的原因,新幹部必須申報

提高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條件

關於必須申報的財產和收入以及必須申報的財產波動,民願與監督委員會常務副主任黎氏娥表示贊同,但建議明確選擇1.5億越南盾和10億越南盾水平的依據。

國會主席陳青敏建議加強發現和處理,集中追回財產。

他指出,最近有一些案件和事件成功追回財產並進行了人道和合理的處理。他還強調需要確保反腐敗機構的獨立性。

隨後解釋時,總監察長段洪峰強調,提議提高必須申報的財產和收入價值是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條件和當前價格,與2018年相比發生了許多變化。

“自2018年以來,通貨膨脹和幹部、公務員、職員的收入已經增加。我們基於通貨膨脹率和幹部、公務員、職員收入增長速度,大約提高了3倍”,他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