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下午,向國會常務委員會提交《建築法》修訂草案時,建設部副部長裴春勇表示,該草案擴大了免於建築許可的範圍,並簡化了該領域的行政程序。據此,屬於建築專業機構審查範圍的工程將無需頒發許可證,如公共投資項目、PPP項目或大規模商業投資項目,這些項目對安全和公共利益有影響。

對於其餘的小規模工程,國家管理機構仍將頒發建築許可證,但流程將在條件、順序和程序上最大程度簡化。草案規定,提交文件、審查和許可將全程在線進行,處理時間最多減少至7個工作日。據副部長裴春勇稱,詳細規定將在法律通過後由政府法令具體指導。

提議將建築許可審批程序縮減至最多7天

法律司法委員會主任黃青松評論說,簡化程序是必要的,但如果缺乏嚴格的監督機制,可能會帶來工程質量風險。他建議對影響安全和公共利益較大的工程增加強有力的制裁和具體的事後檢查規定,同時最大程度限制在審查後更改設計的情況。

代表工作委員會主任阮青海評價說,減少許可時間是積極的進步,符合行政改革要求。然而,她認為,只有在《建築法》與相關法律如《投資法》、《招標法》、《環境保護法》協調一致時,轉向事後檢查才能發揮效果。“如果沒有協調一致,投資者可能面臨多個檢查機構,導致重疊和麻煩”,海女士說。

科學技術與環境委員會在審查時認為,建築許可證不是“障礙”,而是保障權益和社會秩序的工具。問題在於許可的質量和流程,因此需要簡化程序,但必須明確規定責任、處理時限和信息公開,以便人民和企業容易監督。委員會還建議澄清免於許可時土地上的財產所有權規定,以及補充處理施工錯誤設計、更改功能或違規情況的機制,確保各方責任統一和明確。

國會主席陳青敏認為,建築領域的違規不僅源於許可機制,還由於規定在工程類型、條件和許可權限方面缺乏透明度和一致性。他建議政府明確規定事後檢查機制、信息公開,避免濫用或放鬆檢查,確保技術、環境、消防和人民權益的要求。

“需要關注質量、方式和流程,使建築許可證不成為障礙或給人民和企業帶來麻煩的程序”,國會主席強調。

《建築法》修訂草案將按簡化程序提交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