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上午(10月22日),國會在小組討論中討論了越南民用航空法(修訂)草案。
對延誤客戶的賠償需要更具體
在討論中,代表範文和(同塔省)表達了對客戶損失賠償內容的關注。他指出,許多人乘坐飛機,都曾遭遇航班延誤,包括領導層。
“有些航班延誤幾個小時,這裡我還沒提到廉價航空,其他航空公司在最近也經常延誤。”
“而延誤原因說是航班運營,這太籠統了,難以接受。如果是由於自然災害、疾病影響導致飛機延誤,可以理解。但如果是由於航班運營的籠統原因,這個理由不太合理,”範先生說。
他進一步舉例說,如果飛往芹苴,買了16點的票,買票後不久就通知乘客‘由於運營’原因延誤1小時,到17點才飛,這可以諒解。
“但到了機場才通知延誤。這是無法接受的,”範先生明確指出。
他強調,必須對延誤事件有明確、清晰的規定。如果法律中沒有規定,必須在政府法令中規定如何賠償客戶。
“延誤幾個小時,有些乘客可以進入VIP室休息,但有些乘客卻要流浪幾個小時,無法接受,”範先生補充說。
代表阮青琴(文化與社會委員會成員)認為,許多乘客使用航空服務,機票價格不菲。然而,仍目睹取消和延誤的情況。
之後,客戶登機,只收到機長通知的唯一道歉,似乎不夠充分。
她強調,如果是由於天氣、客觀條件,完全可以諒解和同意。然而,如果是由於管理、運營、航班運營中的主觀原因,必須有合理的賠償機制。
“我們必須研究形式,如果客戶權益被侵犯,延誤、推遲、取消這些航班,我們有什麼機制…
實際上,開會遲到是巨大損失,去交易、做經濟而延誤、取消幾個小時或從一天改到另一天,對經濟發展影響很大。
因此,我們建議客戶權益和對客戶的賠償需要在這個法律草案中更具體化,”阮女士建議。
代表黎有智(慶和省)強調,法律草案必須克服航空紀律問題。據他稱,儘管沒有去過很多國家,但看到越南航空延誤太多。
這體現了越南航空的紀律和秩序不夠嚴肅。從而給社會、乘客帶來許多麻煩和浪費,當必須承擔高成本、大量時間,甚至導致心理不穩定。
代表陳公藩(胡志明市)指出,目前由於‘運營原因’導致的航班延誤、推遲情況相當普遍。
他認為這是運輸公司的主觀原因,不能視為天氣或安全等客觀因素。如果由於內部運營原因導致延誤,航空公司已違反了對乘客的承諾。
他建議起草機構考慮更明確規定在航空公司未履行承諾時間時的責任和賠償制裁。
“許多代表,包括我們,都曾因航班延誤幾小時甚至半天而影響工作進度和會議。這不僅是對乘客的損失,還影響社會的共同活動。
因此,建議法律需要明確運輸方的責任,並具體化合理的賠償水平,以保護乘客的正當權益,”陳先生補充說。

部長談延誤、取消航班的原因
針對許多代表對延誤、取消航班的擔憂,建設部部長陳洪明表示,正在建設隆城機場,目標是不延誤、不晚點,並吸引國際乘客。
關於延誤、取消的原因,據部長稱,我們有機場但未達到國際標準。
例如,最近修復新山一T3航站樓和內排T2航站樓,要達到國際標準必須有起飛跑道和降落跑道,最小距離必須1350米。
但這個距離,只有隆城機場能做到,但如果新山一機場做,必須清空到共和十字路口,投資資源非常大。
“目前我們的是上下結合。航空公司也分享,每個航班平均延誤15分鐘到1小時,空中燃油消耗很大。
在國際到達航站樓,例如小機場未達到4E、4F標準,沒有大飛機到來,因此機場運營效率不高,”建設部長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