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政府發佈了關於從原件簽發副本、從原件認證副本、認證簽名和交易合同的第280/2025號法令。根據該文件,如果居民申請且國家機關可以從國家居民數據庫或其他數據庫中提取信息和證件,則必須使用此信息,而不是要求居民出示原件、從原件簽發的副本或經過認證的副本。
政府還規定了認證執行範圍,包括鄉、坊、特別區人民委員會主席;被授權或分配執行認證任務的人員;公證處的公證員;外交代表機構、領事代表機構和其他被授權在國外執行越南領事職能的機構的外交官員和領事官員。
因此,與舊規定相比,政府擴大了認證執行範圍,包括被授權或分配執行此任務的人員。

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認證由越南有權機關、組織;外國有權機關、組織;越南有權機關與外國有權機關聯合簽發或認證的證件、文件的原件副本;證件、文件中的簽名;外國語言證件、文件翻譯成越南語或越南語翻譯成外國語言的譯者簽名。
有權代表機構也可以認證此內容;外交官員、領事官員簽署認證並加蓋代表機構印章。如果是公證員認證,將簽署並加蓋公證執業組織印章。
鄉主席將認證涉及不動產財產的交易;土地使用權交易;遺囑;拒絕繼承遺產的文件;分割遺產財產的文件。
根據法令,認證不依賴於居民在以下情況下的居住地:認證原件副本、認證簽名;涉及動產財產的交易;遺囑、拒絕繼承遺產的文件;涉及行使土地使用者和住房權利的相關授權文件。
涉及土地使用者和住房交易的認證在土地或住房所在地的鄉級人民委員會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