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3日上午,國會討論了公務員法修正案草案。
預防’內外腳’狀況
該草案規定允許公務員出資、參與管理、運營企業、合作社、醫院、教育機構、非公立科研組織,除非反腐敗法律或專業法律有不同規定。
關於此內容,代表阮氏越娥(海防)認為這是對公務員的開放規定,為公務員提供發揮能力的機會,鼓勵利用個人能力為社會做貢獻,利用公務員隊伍在私營部門的智力和專業水平。
然而,在擴大此權利的同時,需要收緊控制和反腐敗機制的規定。
因為此規定可能潛藏一些風險,如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工作職位之間的利益衝突。
特別是當公務員同時擔任公共和非公共單位的兩個管理職位,在相同領域運營時,可能導致利用公共部門職位為自己管理的私營單位謀利。
因此,需要規定不允許管理公務員參與管理、運營與其工作領域相同的商業機構、私營活動。
同時,需要規定申報、透明、監督和解釋公務員在私營部門出資、參與管理的機制,特別是對管理公務員。
代表阮心雄(胡志明市)也指出草案尚未明確禁止參與商業活動的範圍。
由此,他建議明確公務員不得投資、出資、運營或為自己單位的相同專業領域的企業、組織提供擔保。
如此擴大禁止範圍旨在預防’內外腳’狀況,避免利益衝突,特別是在醫療、教育、科研領域——公共職責和私人利益界限容易混淆的地方。
據雄先生稱,草案允許公務員與其他機構、組織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合同,如果法律不禁止。
他建議補充申報、報告和在簽訂前獲得負責人書面批准的義務,同時規定’冷卻’期限至少24個月,在辭去管理職位後才能參與相同領域的私營組織管理。
這有助於確保透明,避免利益從公共部門轉移到私營部門。

不要讓’無法管理就禁止’的思維
再次舉牌與上述兩位代表辯論,代表陳文林(北寧)認為,如果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企業活動、商業活動,因為可能利用公務,這樣不合理。
他分析,實際上如果公務員在該領域非常擅長,就應該在該領域發揮以擴展到外部。
“如果現在又規定限制,只允許在非自己專長、非自己優勢的領域從事商業活動,等於給了也幾乎等於沒給。
這裡不合理,這也是’無法管理就禁止’思維的表現”,林先生說。
他強調,核心問題是如何在公共事業單位建立管理機制,使其無法被利用,”如果有人有意圖,就無法實現”。
可以授權政府規定細節
代表高氏春(清化)指出草案規定公務員有權簽訂執行專業活動和商業活動的合同。
她表示贊同草案的修改方式,因為符合改革、革新的總體方針和趨勢,以最大限度發揮所有資源為國家發展。
同時為公務員隊伍提供更多機會改善生活、收入,以自主生活。
然而,與現行法律比較顯示草案擴大了權利,更具體化了各項權利,但似乎在確保原則方面缺乏嚴密性,即公務員在參與外部工作前必須完成國家公務員的所有任務和責任。
換句話說,如果沒有嚴格的監督機制,可能導致主要任務變成次要,基本必需公共服務質量得不到保障。
她建議起草主持機構仔細審查以補充規定,避免上述風險。
同時,必要時授權政府規定細節,以便有更多時間計算措施,確保管理公務員隊伍的可行性、效力和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