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解決BT項目土地定價時間點的障礙

據胡志明市房地產協會稱,全國有162個BT項目因土地補償價格未確定而陷入停滯,儘管工程已於多年前完成並移交。

企業提議確定土地定價時間點的機制

替代第98號決議的決議草案正在修訂和補充多項與BT(建設-移交)項目相關的機制。

其中,起草機構提出了針對在PPP投資法生效前已按當時法規簽署BT合同但尚未完成對投資者付款的項目解決方案。

與《青年在線》交流時,企業表示希望第98號決議及國會決議能解決近期BT項目在定價環節和時間點上的困難。

MHL投資股份公司代表表示,對於在PPP投資法生效前已完成、移交併投入使用的BT合同,企業提議應在簽署BT合同時確定財務義務。

對於尚未全部完成的BT合同,該企業提議已完成部分應按簽署BT合同時的土地財務義務計算,剩餘部分將在國家交付土地時確定。

同時,企業也提議需要制定類似政府第91/2025號法令的政策,為執行BT合同的企業群體解決障礙。

類似地,另一家基礎設施企業也表示,確定BT投資者土地定價時間點目前是“瓶頸”,如果財務義務按延遲交付土地的時間而非簽署BT合同的時間計算,將對企業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

需要為數百個BT項目制定解困政策

胡志明市房地產協會主席黎黃洲表示,協會已書面提議,對於在2025年7月1日前已按規定簽署並完成移交的BT合同,若使用土地基金進行支付,則BT項目土地基金定價時間點應計算在項目立項、招標文件編制或合同簽訂時。

據黎黃洲先生稱,過去有許多投資者和主管部門僅簽署“簽訂合同”執行BT項目,因此需要在國會土地領域解困決議中確定BT合同簽訂時間為BT合同土地補償定價時間點,以解決眾多投資者數百個BT項目的困難。

此外,黎黃洲先生認為,應在修訂和補充第98/2023/QH15號決議草案中調整,以確保與BT合同相關的協調一致。

據黎黃洲先生稱,土地移交延遲、土地定價確定、財務義務確定大多是由於行政程序,而非投資者過錯。

“需要為無過錯企業制定處理機制,特別是當因政策變化或職能部門過錯產生財務義務時。在這些情況下,需要指導土地定價方法和額外款項處理,以建立企業信任”,黎黃洲先生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