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3日下午,在419/420名出席代表贊成、1名代表未投票的情況下,國會通過了《緊急狀態法》。
《緊急狀態法》共有6章36條,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根據法律規定,緊急狀態是指當發生災難或存在災難風險,嚴重威脅人類生命、健康、國家、機構、組織和個人的財產,或存在嚴重威脅國防、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安全的情況時,由有權機關宣佈在一個或多個地方或全國範圍內進入緊急狀態的社會狀態。
根據法律規定,緊急狀態包括災難緊急狀態;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安全緊急狀態;國防緊急狀態。
關於權限,法律明確規定,國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和取消緊急狀態。根據國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國家主席發佈命令宣佈和取消緊急狀態。
如果國會常務委員會無法召開會議,國家主席發佈命令宣佈和取消緊急狀態。
總理建議國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和取消緊急狀態。如果國會常務委員會無法召開會議,總理建議國家主席發佈命令宣佈和取消緊急狀態。
當不再存在災難風險或災難已被預防、克服;國防、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安全形勢已穩定時,緊急狀態將被取消。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明確規定了在緊急狀態下采取措施的權限。
據此,在確實必要時,為了國家、民族的利益,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在獲得有權機關的同意後,總理有權決定採取法律尚未規定的措施來應對和克服緊急狀態,或在尚未宣佈緊急狀態時採取本法規定的措施。
總理將在最近時間內向黨、國會、國會常務委員會的有權機關報告這些措施的實施情況。
法律還明確規定,在緊急狀態下采取、調整和終止措施必須確保及時、公開、透明。限制人權和公民權利的措施必須確實必要,有明確依據,與事件、災難的性質和程度相稱,並且不歧視。
在緊急狀態下,為應對和克服後果而做出的決定造成損害時,如果該決定基於做出決定時的信息,目的正當、權限正確且無牟利動機,則做出決定者不承擔責任。
根據新通過的法律,在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安全緊急狀態下采取的措施包括組織特別宣傳工作隊和特別巡邏隊。
在緊急狀態下,除了有權依法臨時拘留和處理違法行為的人員外,特別巡邏隊隊長有權臨時拘留行政違法者,並具有邊防哨所所長、鄉級公安所長在《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行政處罰權限。
執行預防、應對和克服緊急狀態任務的力量包括:核心力量和廣泛力量。
核心力量包括軍隊、公安、民兵自衛隊、基層治安力量;各部委、行業和地方的力量。
應急工作隊、特別宣傳工作隊、特別巡邏隊由核心力量組成。廣泛力量則由全民參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