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新聞法:關於多媒體主力新聞機構的新提案

12月4日上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新聞法(修訂)草案的解釋、吸收和修改發表了意見。

將“多媒體主力媒體機構”改為“多媒體主力新聞機構”

文化社會委員會主任阮德英介紹了新聞法(修訂)草案在吸收、解釋和修改中的一些重大問題。

關於多媒體主力新聞機構,有意見建議將“多媒體主力媒體機構”改為“主力新聞機構”,或提議更名為“多媒體主力新聞與媒體機構”。

阮德英表示,根據代表的意見,委員會常設機構和起草主持機構已達成一致,將“多媒體主力媒體機構”修改為“多媒體主力新聞機構”,以確保準確性並符合草案的調整範圍。

完整報告還提出了一些建議,即在河內和胡志明市試點多媒體主力新聞集團或聯合體模式。

關於此內容,文化社會委員會常設機構表示將吸收並進一步報告。

據此,政府已指示文化體育旅遊部總結新聞發展規劃和管理,預計建議有權限的機構繼續實施規劃的一些觀點並補充新觀點,其中包括河內和胡志明市成立多媒體主力新聞機構的內容。

根據有權限機構的指示和批准,文化體育旅遊部將在新聞系統發展戰略和管理中具體化這些內容,確保可行性、同步性和符合國家新聞發展方向。

修訂新聞法:關於多媒體主力新聞機構的新提案

機構、組織、個人使用新聞作品必須與新聞機構協商

關於網絡空間新聞活動,阮德英表示,根據代表的意見,委員會常設機構和起草主持機構已審查並修改了草案中的規定。

具體而言,規定網絡空間新聞活動的國家管理措施類似於四種傳統新聞形式。

同時整合在線服務,確保國家數字新聞平臺上已發佈信息的完整性。

完整報告還提出了一些意見,建議採取法律約束措施,要求跨境平臺(如谷歌、臉書、抖音等)向越南新聞機構支付版權費並分享收入。

明確社交媒體平臺在阻止和處理其平臺上的有害、虛假、錯誤信息方面的責任。

有意見建議,網絡空間新聞版權保護應規定得更具體,避免社交媒體上未經授權的複製和氾濫,這對作者權利和信息透明度造成重大影響。

委員會常設機構明確指出,為確保作者和相關權利,草案已補充規定。據此,機構、組織、個人使用新聞作品必須依法與新聞機構協商。

跨境平臺發佈的信息不屬於草案的調整範圍。

這些信息的處理依據政府關於互聯網服務管理和信息提供的第147/2024號法令規定,跨境平臺必須在越南機構要求後24小時內刪除違規信息。

關於“新聞經濟”相關內容,阮德英表示,根據代表的意見,委員會常設機構和起草主持機構已審查並修改了草案中與公共投資、自主機制、新聞機構經營活動收入來源相關的規定。

在討論中,國會主席陳青敏表示,國會代表的意見集中在發展新聞的政策機制、網絡空間新聞管理、保障新聞工作安全、許可條件和管理通訊員、定義和法律地位等方面。

他建議各機構研究、交流並統一吸收解釋內容,做到合情合理。

他明確指出,本次新聞法修訂本著實施兩級政府機構組織革命的精神。“祖國陣線和各團體也必須安排隊伍作為新聞單位”,他表示…

總結此內容,國會副主席陳光方明確指出,國會常務委員會基本贊同草案中已吸收、解釋和修改的內容。

同時建議一些內容,包括補充和審查新聞發展政策及確保實施資源。特別是支持新聞履行公益義務和有權機構交辦任務的財政機制,然後投資基礎設施、稅收優惠以確保可行性。

審查和完善網絡空間新聞活動管理、新技術應用的規定,包括行為調整、人工智能應用和使用;關於記者生命安全和人格尊嚴問題;關於記者能力培訓、職業道德培養、記者證發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