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長阮文勝已就寧平省選民在國會第十次會議前提交的建議作出書面回覆。
據此,寧平省選民建議財政部考慮向政府提交免除民眾副本認證費用;根據資產價值調整合同費用。
對此,阮文勝部長表示,在《費用與規費法》附帶的費用和規費目錄中,規定了“認證費(正本副本認證費、簽名認證費、合同交易認證費)”屬於財政部的規定權限。
費用與規費的法律並未規定“副本認證規費”和“合同規費”。
據此,財政部建議寧平省國會代表團與選民就此建議內容進行具體交流,以便財政部獲得充分信息以作出具體回覆。
財政部還明確指出,《費用與規費法》規定了各部委“就屬於其管理行業、領域的各項費用、規費的收取、繳納、免除、減免、管理和使用向政府或財政部提出建議”的責任。
根據費用與規費的法律規定,基於司法部的提議,財政部已頒佈第226/2016號通知,規定了認證費的收取標準、收取制度、繳納、管理和使用。
其中規定了正本副本認證費以及根據合同、交易收取合同交易認證費的標準;未規定根據資產價值或合同價值收取合同交易認證費的標準。
第257/2016號通知規定了公證費、認證費、公證員執業標準條件審查費、公證處運營條件審查費、公證員證頒發規費的收取標準、收取制度、繳納、管理和使用。
其中規定了正本副本認證費。
因此,如需免除、減免、修改或補充認證費收取標準,建議寧平省選民向司法部提出建議,以便彙總、制定收費方案提交財政部,供部委研究、制定並頒佈修訂補充第226和257號通知的規定。
正本副本認證費收取標準規定
財政部部長第226/2016號通知規定了認證費的收取標準、收取制度、繳納、管理和使用。
其中規定正本副本認證費為每頁2,000越南盾。從第三頁起每頁收取1,000越南盾,但每份最高收費不超過200,000越南盾。頁數作為收費依據,按正本頁數計算。
財政部部長第257/2016號通知規定了公證費、認證費、公證員執業標準條件審查費、公證處運營條件審查費、公證員證頒發規費的收取標準、收取制度、繳納、管理和使用。
其中規定正本副本認證費為第一頁和第二頁每頁2,000越南盾;從第三頁起每頁收取1,000越南盾,但每份最高收費不超過200,000越南盾。
因此,第226和257號通知規定了正本副本認證費的收取標準,並按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