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定從明天(1月5日)起正式生效:發行銀行卡時必須進行生物識別比對

由國家銀行發佈的第45/2025號通知,修訂和補充了關於銀行卡業務的第18/2024/TT-NHNN號通知的若干條款,將從明天1月5日起正式生效。

根據新規定,髮卡機構在簽訂發行和使用卡合同前,必須收緊客戶識別流程,特別是對於通過電子方式進行的卡交易。

第45號通知的第8條修訂和補充了第18號通知第16條中的若干點和款,其中明確規定銀行卡只有在完成比對、確保個人客戶或組織客戶的合法代表的身份證件與生物識別信息完全匹配後,才允許用於電子交易。

因此:對於尚未進行生物識別驗證,或身份證件信息與生物識別信息不匹配的客戶,將無法開設銀行卡。

從明天(1月5日)起正式實施:這類人群將無法開設銀行卡!

生物識別驗證可以通過多種形式進行,包括存儲在公民身份證或已由公安部門準確驗證的身份證加密信息部分中的生物識別數據;通過身份識別和電子驗證系統建立的電子身份賬戶進行驗證;或由髮卡機構直接收集和檢查生物識別數據,以確保與原始數據匹配。

此外,第45/2025號通知還補充了在註冊在線交易時,需比對持卡人或合法代表的電話號碼信息的要求,以確保用戶信息與身份證件一致。值得注意的是,新通知不再強制要求外國個人客戶必須擁有至少12個月(360天)的居住期限才能開卡,取而代之的是,卡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在越南的合法剩餘居留期限。

客戶需要做什麼?

面對從明天(1月5日)起生效的變化,個人和組織客戶需要主動審查自己的條件和文件,以避免被拒絕開卡或無法使用卡進行電子交易。

對於不使用電子身份的外國客戶、尚未確定國籍的越南裔人士,或使用沒有加密信息存儲部分的公民身份證的客戶,生物識別數據將通過面對面比對或與國家人口數據庫進行比對。

對於組織客戶,髮卡機構必須與合法代表面對面會面以檢查和核實信息,但某些情況可豁免,如國家機關、公立事業單位、信用機構、外國銀行分行、上市公司以及《財富》全球500強名單中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