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1年之前擁有6塊土地,擁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從2011年到2017年,我轉讓了4塊土地,已完成轉讓手續併為買方頒發了土地使用權證書,買方至今穩定使用。

目前,在我的電子稅務移動賬戶上收到了關於我已轉讓的4塊土地的非農業稅欠款通知。

聯繫了所在坊的基層稅務機關,並提供了所有4份目前屬於買方的土地使用權證書(複印件),我得到的答覆是將在稅務系統中刪除這4塊土地的註冊信息,並從2026年起不再產生非農業土地使用稅。

2026年之前已產生的欠稅和滯納金我仍需全額繳納。

請法律諮詢部門——《青年報》為我提供以下內容的諮詢:

1. 上述4塊土地的非農業稅欠款和滯納金,產生於轉讓後至今,是否可以取消或轉移給買方的納稅義務?需要哪些文件來調整這些稅款?

2. 對於剩餘的兩塊土地,非農業土地使用稅目前按0.15%的稅率計算(面積超過限額3倍,由於6塊土地在同一坊總面積超過限額)。當調整已轉讓的4塊土地的註冊信息時,剩餘這兩塊土地的非農業土地使用稅稅率是否可以調整(這兩塊土地的總面積未超過限額)?

3. 如果坊級基層稅務機關不解決,我需要聯繫哪個機構繼續處理這些欠款?

– 胡志明市律師協會的黃河律師回答:

2017年已完成土地轉讓,現在稅務機關仍通知欠稅,該怎麼辦?

1. 原則上,如果轉讓已完成且買方已登記在土地使用權證書上,您不必為已轉讓的4塊土地繳納非農業土地使用稅。

《非農業土地使用稅法》確定納稅人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組織、家庭和個人。

第153/2011/TT-BTC號通知關於非農業土地使用稅的指南也明確指出,在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情況下,納稅人是受讓方。

因此,電子稅務移動賬戶上以您名義“掛起”的稅款和滯納金,如果是轉讓給買方之後的年份,您有理由要求稅務機關調整納稅人並重新處理欠款和滯納金,使其符合實際納稅人(買方),而不是僅從2026年開始更新。

關鍵點是稅務機關需要重新確定納稅人變更的時間點(通常與完成變更登記、過戶的時間相關),以便正確計算稅款和期間。

您應準備以下最低文件以申請調整:

– 關於非農業土地使用稅納稅人信息調整的申請或請求表(詳細說明4塊土地、地址、地塊編號、地圖頁、電子稅務上的欠款通知代碼)。

– 轉讓合同副本和顯示已完成過戶的文件。

– 目前以買方名義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副本。

– 買方的身份信息,以便稅務機關更新(姓名、身份證號碼、稅號(如有)、地址)。

2. 原則上,0.15%的稅率(面積超過限額3倍的部分)僅在應稅土地面積(對於多塊住宅用地的情況)累計超過閾值時產生。法律明確規定,如果擁有多塊住宅用地,應稅土地面積是各塊應稅土地面積的總和。同時,住宅用地稅率按累進表適用:限額內0.03%;超過限額不超過3倍的部分0.07%;超過限額3倍以上的部分0.15%。

因此,當已轉讓的4塊土地從您的註冊信息中調整出去後,以您名義的應稅住宅用地總面積僅剩2塊。如果正如您所說,這兩塊土地的總面積未超過限額,則不再有適用0.15%稅率的基礎。這兩塊土地的稅款將按相應級別重新計算(通常為限額內的0.03%,不產生0.07%和0.15%的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當您擁有多塊土地且曾屬於“各塊土地總面積超過限額”的情況(必須綜合申報)時,稅務機關必須更新申報文件。

第153/2011/TT-BTC號通知也準確描述了這種情況:如果沒有單獨超過限額的地塊,但應稅土地總面積超過限額,納稅人必須綜合申報。相反,調整後總面積不再超過時,稅款計算和申報文件也必須遵循新狀態。

關於調整文件,您需要提交註冊信息調整申請、稅務義務調整申請,並附上相關土地文件的複印件。如果之前您屬於綜合申報範圍,稅務機關通常會要求按照第153/2011/TT-BTC號通知的表格更新綜合申報表。

3. 如果坊級稅務機關不解決,您不應停留在坊級,而需要聯繫當前稅務結構中有權限的機構。

具體來說,您將文件和申請發送到管理土地所在坊的基層稅務機關。這是有權直接更新註冊信息、調整納稅人並處理系統上欠稅的單位。

如果基層稅務機關不解決或不以書面形式回覆,您繼續將申請發送到省、市稅務機關(基層稅務機關的直接上級),請求檢查、指導處理。

如果仍未得到徹底處理,您繼續按照垂直管理路線向稅務總局(中央級)發送建議。

如果仍未得到滿意處理,您可以根據《2011年申訴法》進行行政申訴(首次向已處理或正在處理的機構負責人申訴,第二次向上級直接申訴),或在必要時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