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職員轉為公務員需要哪些條件?

內務部已就民眾關於從職員轉為公務員的條件問題作出解答。

據此,鄧維安先生反映自己是事業單位的職員,他於2020年6月1日獲得招聘決定,從招聘至今已工作5年6個月。

因此,他詢問自己的情況是否符合政府第170/2025號法令規定的被接納為公務員的條件?

從職員轉為公務員的條件

對此,內務部表示,關於被接納為公務員的標準和條件,已在政府第170/2025號法令第13條第3款中具體規定,該法令涉及公務員的招聘、使用和管理。

據此,根據使用公務員的機關中每個工作崗位所需公務員的比例、分配的編制指標以及需要招聘的工作崗位的要求,有招聘權限的機關負責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查,對符合本條第1款規定的情況,如果滿足《幹部、公務員法》第19條第1款規定的公務員報考條件,則接納為公務員。

除非符合《幹部、公務員法》第19條第3款規定的情況,或處於紀律處理期限內、正在執行紀律決定期間、正在執行黨和法律規定的相關紀律規定期間。

本條第1款b點(在公立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員 – 記者注)、c、d、e、g和h點規定的情況,必須依法工作滿5年以上,已繳納強制社會保險(如果不連續且未領取一次性社會保險補助,則可累計,包括此前在b、c、d、đ、e、g和h點規定的工作崗位的工作時間),從事與預計接納的工作崗位要求相符的專業、業務工作。

根據第170/2025號法令第67條的規定,內務部建議鄧先生聯繫有招聘權限的機關,以解決其問題。

被建議接納為公務員者的檔案

法令還明確規定了被建議接納為公務員者的檔案。

包括現行規定的個人履歷表,須在提交接納檔案前30天內編制,並由工作單位確認。

預計接納的工作崗位要求的文憑、證書及其他文件的副本。

由有權限的衛生機構在6個月內簽發的健康證明。

被建議接納者根據接納機關要求,對政治品質、道德品質、專業和業務水平、工作過程進行的自我評價。

如果本款規定的接納檔案中的組成部分已獲有權限機關批准並存在於國家數據庫中,則可替代相應的紙質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