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乘坐同一家運輸公司的下一班車,但被拒絕了。這種拒絕是否合理?
陳明原女士(峴港市)
* 法律專家範文忠(廣義省司法廳)回答:

– 根據2025年《民法典》第525條第2款關於承運人權利的規定:“2. 在以下情況下,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乘客:
– 乘客不遵守承運人的規定,或有擾亂公共秩序、妨礙承運人工作、威脅他人生命、健康、財產的行為,或有其他在行程中不確保安全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乘客不得退還運輸費用,並且如果運輸條例有規定,必須承擔違約罰款。
– 由於乘客的健康狀況,承運人明顯認為運輸將對該乘客本人或行程中的其他人造成危險。
– 為防止疾病傳播”。
同時,2015年《民法典》第526條第2款關於乘客的義務規定:“2. 在約定時間準時出現在出發地點”。
因此,如果您遲到,而您購票的車輛已出發,那麼您已違反了乘客的義務。因此,運輸公司不安排下一班車給您,他們並未違反運輸合同,您將無法退還之前購買的票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