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伯父失蹤一年多,家人多方尋找但仍無任何消息。伯父有自己的農場,獨居,沒有妻兒,父母都已去世。請問,在伯父不在居住地且無法聯繫的情況下,誰有權管理那個農場?阮清恆女士,廣治省,詢問。
法律專家範文忠,廣義省司法廳,回答:
根據2015年《民法典》第64條規定,當一個人連續失蹤6個月以上時,利害關係人有權請求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公告尋找不在居住地的人,並可請求法院採取本法第65條規定的對不在居住地者的財產管理措施。
2015年《民法典》第65條關於不在居住地者財產管理的規定:“1. 應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法院將不在居住地者的財產交由下列人員管理:

a) 對已經由不在居住地者委託管理的財產,受委託人繼續管理;
b) 對共有財產,由其餘共有人管理;
c) 對由配偶正在管理的財產,配偶繼續管理;如果配偶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認知或控制行為有困難、被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則由不在居住地者的成年子女或父母管理。
如果沒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員,法院指定不在居住地者的親屬之一管理財產;如果沒有親屬,則法院指定其他人管理財產。”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您的伯父已不在居住地,失蹤近一年,而家人沒有任何消息,則利害關係人有權請求法院公告尋找不在居住地的人,並可請求法院採取對不在居住地者的財產管理措施。
如果您伯父沒有妻兒,父母都已去世,法院將指定不在居住地者的親屬之一管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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