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經營餐館時因違反食品安全相關行政規定被處罰。隨後,我的姓名被當地媒體公開,給我的生意帶來了困難。這樣做對嗎?
何文情先生(慶和省)。
律師範文忠(廣南省司法廳)回答:

– 根據2012年《行政處罰法》(經2020年、2024年和2025年修訂)第72條關於在媒體上公開對個人、組織行政處罰的規定如下:
“對於食品安全;產品質量、商品;藥品;診療;勞動;建設;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環境保護;稅收;證券;知識產權;計量;生產、銷售假冒商品等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若造成嚴重後果或產生不良社會輿論影響,則行政處罰機關有責任公開處罰信息。
公開內容應包括:違法個人或組織、違法行為、處罰形式及補救措施。
公開應在發生違法行為的省級人民委員會或部級、廳級管理機構的網站或報紙上進行”。
因此,您在經營餐館時因食品安全問題受到行政處罰,屬於食品安全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所以,地方政府在媒體上公開您的姓名、違法行為及處罰形式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