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住房義務根據各時期法律規定適用
1月29日下午,在胡志明市經濟社會新聞發佈會上,胡志明市建設廳住房與房地產市場發展處副處長阮文歡表示,該廳正在向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建議,對未完成投資手續、施工建設的社會住房項目以及安排20%土地基金用於建設社會住房但進度滯後的商品房項目採取制裁措施。
據阮歡先生介紹,制裁建議是基於2024年《土地法》、2025年《投資法》及相關法律文件提出的,旨在確保項目按已批准的進度實施,有助於完成胡志明市社會住房發展指標。
建設廳表示,根據2014年《住房法》及相關指導法令,商品房項目、城市發展區的投資者可通過三種形式履行社會住房義務:以貨幣、以房屋或以土地形式。
然而,根據2023年《住房法》及現行法令,該義務現僅剩兩種形式:以貨幣或以土地形式。其中,以土地形式履行義務可通過兩種方式實現:在商品房項目、城市發展區內直接安排社會住房土地基金,或在項目範圍外其他位置安排土地基金。
胡志明市建設廳代表強調,各項目的社會住房義務履行應根據投資政策批准時的法律規定執行。若投資者申請調整投資政策(規模、進度、目標等),社會住房義務的履行將依據調整時的現行法律規定。

置換土地基金或繳納款項均須確保等價
據胡志明市建設廳介紹,基於規劃與建築廳關於社會住房需求及各區域土地基金安排規劃的意見,該廳將向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建議,在批准投資政策時即確定各商品房項目的社會住房義務履行形式。
關於土地基金置換機制,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已於2025年6月19日頒佈第76/QĐ-UB號決定,明確規定在商品房項目範圍外其他位置安排社會住房土地基金的原則。
具體而言,若社會住房建設用地基金安排在同一社會住房發展區域內的其他位置,其住宅用地面積須等於或大於原商品房項目中用於建設社會住房的住宅用地面積。
若社會住房土地基金安排在不同社會住房發展區域的其他位置,則須確保其住宅用地面積和價值等於或大於原商品房項目、城市發展項目的社會住房土地基金價值。
值得注意的是,原項目中社會住房土地基金上的房屋和建築工程,僅在置換位置的社會住房土地基金獲得規劃批准、安排完畢並符合經營條件後,方可投入經營。
對於選擇繳納等價款項的情況,建設廳表示,應繳金額的確定方式已在關於社會住房發展與管理的第261/2025/NĐ-CP號法令(修訂補充第100/2024/NĐ-CP號法令)中具體規定。
該款項相當於已投資建設基礎設施的住宅用地價值,並須繳納至地方預算,按照國家預算法和國家住房基金的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
胡志明市建設廳表示,目前約有90個社會住房項目已從商品房項目、城市發展區的20%土地基金中獲得投資政策批准。這些項目正繼續按已批准的進度推進規劃、土地交付、建設許可和施工等法律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