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我有什麼依據可以起訴呢?

– 律師梅陳(胡志明市律師協會)回答:

房東損壞租客物品,可以起訴嗎?

首先,房東擅自進入您的出租屋進行維修是違法行為:

根據您提供的信息,您是租客,因此依據2015年《民法典》第472條,您在租賃期間是出租屋的合法使用者。

同時,依據2023年《住房法》第6條第1款,已出租的出租屋被確定為您的合法住所。

2013年《憲法》第22條第2款明確規定:“每個人都有不可侵犯的住所權。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他人的住所。”

基於上述依據,房東未經您同意擅自進入出租屋並進行維修是違法行為。

其次,如果房東的行為造成損害,您可以起訴要求賠償損失。

如果維修行為對您的財產造成損害,您有權依據2015年《民法典》第584條第1款的規定起訴要求房東賠償損失。

財產受侵害時的賠償損失依據2015年《民法典》第589條確定,包括:

– 財產丟失、毀壞或損壞。

– 與財產使用、開發相關的利益丟失或減少。

– 為防止、限制和彌補損失而產生的合理費用。

– 法律規定的其他損失。

在這種情況下,您可以起訴要求房東賠償因財產丟失或損壞(如有)造成的損失。同時,您還有權要求房東賠償因維修導致財產被灰塵汙染而產生的清潔費用,以及在您無法居住在自己出租屋期間必須租住其他房屋的租金。

依據2015年《民法典》第588條,這種情況下的訴訟時效為3年,從您知道自己的住所被侵犯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