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梅陳(胡志明市律師協會)回答:

這種情況下,由於您丈夫的不動產是在婚姻期間之前形成的,因此根據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第43條第1款,這是您丈夫的單獨財產,您丈夫有權佔有、使用和處置該財產。
在您丈夫去世的情況下,根據2015年《民法典》第612條,上述不動產被確定為您的丈夫的遺產。該遺產的分配方式如下:
第一,如果您丈夫留有遺囑:
如果您丈夫留有合法遺囑,其中對上述不動產進行了處置,則該不動產將按照遺囑進行分配。
因此,您丈夫的哥哥只有在遺囑中被指定繼承的情況下才能獲得該不動產的部分。
第二,如果您丈夫未留下遺囑:
如果您丈夫未留下遺囑對上述不動產進行處置,或遺囑不合法,或屬於2015年《民法典》第650條第1款規定的其他情況,則該不動產將按照2015年《民法典》第651條規定的法定繼承人進行分配,如下:
第651條. 法定繼承人
1. 法定繼承人按以下順序規定:
a) 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生父、生母、養父、養母、生子女、養子女。
b) 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親兄弟、親姐妹、死者的孫子女(死者是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
c) 第三順序繼承人包括:曾祖父、曾祖母、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死者的侄子女(死者是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死者的曾孫子女(死者是曾祖父、曾祖母)。
2. 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享有相等的遺產份額。
3. 只有在沒有前順序繼承人(因已去世、無權繼承、被剝奪繼承權或拒絕接受遺產)的情況下,後順序繼承人才有權繼承。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您丈夫的哥哥(第二順序繼承人)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因已去世、無權繼承、被剝奪繼承權或拒絕接受遺產)的情況下,才能繼承您丈夫留下的不動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