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得樂省公安廳調查警察機關起訴了一名男子,該男子在Facebook上發佈一名女性的敏感照片,僅為了滿足個人情緒,導致受害者和家人感到羞愧。

據此,公安機關已起訴L.V.L.(42歲,居住在得樂省Ea Drông鄉),以調查其根據刑法第155條第2款侮辱他人的行為。

根據核實結果和收集到的資料,2025年底,L.在社交媒體Facebook上公開發布了H.T.T.女士的敏感照片,目的是侮辱名譽、人格,滿足個人不滿情緒。

不僅如此,此人還繼續分享這篇帖子,導致敏感照片在社交媒體上廣泛傳播,嚴重影響了T.女士的精神和生活。

調查機關認為,發佈和傳播照片嚴重影響了T.女士的名譽和聲望。

目前,得樂省公安廳調查警察機關正在繼續完善檔案,澄清相關情節,以便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