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租房者辦理暫住登記需要哪些文件?

政府第282/2025號法令規定了對居住違規行為的處罰。據此,未進行暫住登記的行為將被處以最高100萬越南盾的罰款。

根據新規定,租房者需要主動辦理暫住登記以避免罰款。同時注意辦理此手續所需的各種文件。

何時必須辦理暫住登記?

2020年《居住法》規定,居住登記是辦理常住登記、暫住登記、暫離申報、住宿通知以及居住信息申報和調整的手續。

法律規定,公民為工作、學習或其他目的,在已登記常住的鄉級行政單位範圍外的合法住所居住30天以上的,必須辦理暫住登記。

暫住最長期限為2年,並可多次續期。

關於檔案,暫住登記、暫住續期,根據法律規定包括居住信息變更申報表;對於暫住登記人為未成年人的,申報表中必須明確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意見,除非已有書面同意意見。

證明合法住所的文件。

暫住登記人將暫住登記檔案提交至擬暫住地的居住登記機關。

接收暫住登記檔案時,居住登記機關檢查並向登記人發放檔案接收單;檔案不齊全的,指導登記人補充檔案。

自收到齊全且有效的檔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居住登記機關有責任審核,將登記人的新暫住地、暫住期限信息更新至居住數據庫,並通知登記人已更新暫住登記信息;拒絕登記的,必須以書面形式答覆並說明理由。

在已登記的暫住期限結束前15天內,公民必須辦理暫住續期手續。

暫住續期的檔案、手續按上述規定執行。審核檔案後,居住登記機關有責任將登記人的新暫住期限信息更新至居住數據庫,並通知登記人已更新暫住登記信息;拒絕登記的,必須以書面形式答覆並說明理由。

辦理暫住登記所需的合法住所證明文件

關於合法住所證明文件,根據政府第154/2024號法令第5條第3款執行,除非居住登記機關可以從電子身份證、電子身份賬戶或國家數據庫、專業數據庫中獲取此信息。

第154號法令還明確規定,在公民根據《居住法》第20條第2款登記暫住至家庭的情況下,當戶主或合法住所所有者同意時,無需出示、提供合法住所證明文件。

根據第154號法令的規定,證明合法住所的文件、材料確定較為多樣。

其中,除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外,還有合法住所的租賃、借用、寄住合同。對於個人的租賃、借用、寄住文件,法律規定不強制要求公證或認證。

如果公民沒有上述文件之一,法律允許使用關於擁有屬於自己使用權的住所、無爭議且在該住所穩定、長期居住的承諾書。

承諾書必須完整體現承諾人的個人信息、申請暫住登記的住所信息以及規定內容的承諾。

此外,法令還列舉了許多其他被視為證明合法住所依據的文件。

如房屋建設許可證、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繼承、贈與文件、法院文件或鄉級人民委員會關於穩定使用、無爭議的房屋、住所的確認書。

租房者可以線上辦理暫住登記。

國家公共服務門戶:訪問地址 https://dichvucong.dancuquocgia.gov.vn

VNeID應用程序:直接在智能手機上操作。

目前,坊、鄉人民委員會的一站式部門和公安力量正在積極公開張貼手續並指導公民使用這些應用程序,以便快速、準確地提交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