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务部正在就取代第112/2020号法令和第71/2023号法令规定的公务员纪律处理法令草案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令草案补充了关于排除、免除或减轻纪律责任的具体规定,以确保与2025年《公务员法》的统一性,并制度化党中央委员会和政府的决议规定。
公务员将被免除纪律处分的情况
其中草案规定了排除纪律处分的情况,包括一个或多个情节可免除纪律处分,具体如下:
- 在发生违规行为时,被有权机关确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被有权机关确认在紧急情况下、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客观障碍而违规,依据《民法典》和关于执行公务时紧急状态的法律规定。
- 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已按规定权限、程序、手续执行,未谋取私利,但因客观原因造成损失。
- 执行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改革创新建议,并被有权机关确定已正确执行方针,动机纯正,为共同利益,但发生损失。
- 违规行为达到应受纪律处分程度但已去世。其他情况依据《刑法典》和有权机关的规定。
同时,草案还规定违规行为具有一个或多个情节将加重纪律处分程度。
包括已被机关、组织、单位要求检讨但不执行、不改正缺点、违规行为。
不主动承认缺点、违规行为,纪律处分形式与违规内容、性质、程度不相称;造成物质损失应赔偿但不赔偿,不补救后果或补救不符合有权机关要求,不主动上缴因违规所得的钱财、财产。
应对、推诿、阻碍检查、监督、监察、审计、调查、起诉、审判、执行过程。包庇违规者;威胁、打击报复斗争、举报者、证人、提供违规文件、证据者。
有组织违规,是主谋;提供信息、报告不实;阻止他人提供违规证据;隐藏、修改、销毁证据,伪造文件、档案、证据。
利用职务、权限,利用紧急状态、自然灾害、火灾、疫情执行社会民生和国防、安全政策以谋取私利。强迫、动员、组织、协助他人共同违规。
提议可减轻纪律处分程度的情节
草案还规定违规行为具有一个或多个情节可减轻纪律处分程度。
包括主动报告违规行为,自觉承担个人对缺点、违规行为的责任,并在检查、监督过程前后主动承认与违规内容、性质、程度相称的纪律处分形式。
主动提供信息、档案、文件,充分、真实反映共同违规者情况。
主动停止违规行为,积极参与阻止违规行为;自觉上缴腐败财产,赔偿损失,补救自己造成的后果。
草案补充了中止、延期执行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撤销已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情况。
据此,正在执行纪律处分决定时,如有有权机关关于暂停调查、暂停案件、延期开庭或延期执行监禁刑罚的决定,则有权处理行政纪律的机关按规定发布延期执行纪律处分决定的决定。
已执行完毕纪律处分决定时,如有有权机关关于排除、免除刑事责任的决定,则有权处理行政纪律的机关发布撤销已执行的行政纪律处分决定的决定,并删除记录在公务员档案中的纪律处分形式。
新规定未考虑纪律处分的情况
关于未考虑纪律处分的情况,草案删除了公务员正在享受年度休假、制度休假、有权机关批准的私事休假的情况。删除此规定是为了与干部、公务员的规定统一,避免利用此情况拖延纪律处理。
草案还补充了未考虑纪律处分的情况,适用于男性公务员在妻子去世或妻子无法抚养12个月以下子女时,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客观障碍,依据《民法典》和关于紧急状态的法律规定,除非违规者书面要求考虑纪律处分以明确《民法典》规定的情况。
(编译:Cici 越南网;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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