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音樂家明康承認自己與Grab司機爭吵,如社交媒體上流傳的視頻片段,許多不同意見爭論司機是否有權將那段視頻上傳到社交媒體?

胡志明市律師協會的阮進海陽律師向《青年在線》分享:“根據規定,科技車司機未經該乘客同意,無權將乘客圖像上傳到網絡。

2015年《民法典》第32條第1款具體規定:“使用個人圖像必須獲得該人的同意”。

此外,根據2025年第356/2025/ND-CP號法令第3條和2025年《個人數據保護法》第2條、第4條、第9條,個人圖像是受法律保護的個人數據,個人有權同意或不同意他人處理自己的個人數據。

在這種情況下,科技車司機將車內拍攝的包含乘客音樂家明康圖像的視頻上傳到網絡,未經同意,則此行為違反2015年《民法典》和2025年《個人數據保護法》。

阮進海陽律師補充說,如果司機在車上被乘客騷擾或威脅,司機應首先向合作的技術公司報告事件。

通常,科技車公司有保護司機的機制,並可以對有此類行為的乘客採取限制使用應用程序的措施。

此外,司機可以自行或與技術公司合作,將乘客的行為舉報給職能部門。

乘客對司機的騷擾行為可能因在車上擾亂秩序而根據政府關於道路交通領域行政違規處罰的第168號法令受到行政處罰。

此外,乘客對科技車司機的威脅、挑釁或侮辱行為可能被視為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並根據政府第282號法令視程度受到行政處罰。

“科技車司機未經音樂家明康同意,在社交媒體上傳播他的圖像,是違反2015年《民法典》關於音樂家圖像人格權的行為,以及違反2025年《個人數據保護法》關於他的個人數據權利的行為。

當一個人的圖像被使用、傳播而未經自己同意時,有權申訴、起訴,要求有權限的機關強制使用/傳播該圖像的對象刪除、移除圖像,同時有權要求按規定賠償損失。

具體而言,2015年《民法典》第32條第3款規定:“圖像所有人有權要求法院作出決定,強制違規者、相關機關、組織、個人收回、銷燬、停止使用圖像、賠償損失,並依法採取其他處理措施”。

此外,2025年《個人數據保護法》第4條第1款d點和e點規定,個人數據主體(即圖像被使用的人)有權要求刪除個人數據,以及有權申訴、舉報、起訴、要求賠償損失,依法規定”,阮進海陽律師分析。

音樂家明康在個人頁面上道歉後,社交媒體上流傳Grab司機被鎖定應用程序的信息。

阮進海陽律師表示,通常Grab司機和Grab公司只是合作伙伴,他們之間可能沒有勞動關係。這意味著該司機不是Grab公司的員工,因此不能被視為被解僱。

“我認為,Grab很可能根據雙方合作協議中的具體條款,單方面終止與司機的合作。

然而,要審查此終止是否有法律依據,需要檢查雙方簽署的合同/協議及相關文件。目前我們沒有相關完整文件,因此沒有依據進行準確評論”,律師補充說。

《青年在線》正在聯繫Grab方面瞭解事件。

此前,社交媒體上正在流傳一段據稱是音樂家明康對司機使用不當言語的視頻片段,吸引了大量觀看和評論。

許多觀眾表示失望,甚至批評此人使用粗俗語言,對司機有威脅言論。

3月18日上午,音樂家明康在名為Khang Le的Facebook上發佈道歉,並確認視頻中與Grab司機激烈爭吵的人是自己。他向Grab司機道歉,並視此為對自己的一個重要教訓。

此前,司機方面也在網上發佈信息,表示自己在事件後被Grab永久鎖定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