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音乐家明康承认自己与Grab司机争吵,如社交媒体上流传的视频片段,许多不同意见争论司机是否有权将那段视频上传到社交媒体?
胡志明市律师协会的阮进海阳律师向《青年在线》分享:“根据规定,科技车司机未经该乘客同意,无权将乘客图像上传到网络。
2015年《民法典》第32条第1款具体规定:“使用个人图像必须获得该人的同意”。
此外,根据2025年第356/2025/ND-CP号法令第3条和2025年《个人数据保护法》第2条、第4条、第9条,个人图像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数据,个人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处理自己的个人数据。
在这种情况下,科技车司机将车内拍摄的包含乘客音乐家明康图像的视频上传到网络,未经同意,则此行为违反2015年《民法典》和2025年《个人数据保护法》。
阮进海阳律师补充说,如果司机在车上被乘客骚扰或威胁,司机应首先向合作的技术公司报告事件。
通常,科技车公司有保护司机的机制,并可以对有此类行为的乘客采取限制使用应用程序的措施。
此外,司机可以自行或与技术公司合作,将乘客的行为举报给职能部门。
乘客对司机的骚扰行为可能因在车上扰乱秩序而根据政府关于道路交通领域行政违规处罚的第168号法令受到行政处罚。
此外,乘客对科技车司机的威胁、挑衅或侮辱行为可能被视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并根据政府第282号法令视程度受到行政处罚。
“科技车司机未经音乐家明康同意,在社交媒体上传播他的图像,是违反2015年《民法典》关于音乐家图像人格权的行为,以及违反2025年《个人数据保护法》关于他的个人数据权利的行为。
当一个人的图像被使用、传播而未经自己同意时,有权申诉、起诉,要求有权限的机关强制使用/传播该图像的对象删除、移除图像,同时有权要求按规定赔偿损失。

具体而言,2015年《民法典》第32条第3款规定:“图像所有人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决定,强制违规者、相关机关、组织、个人收回、销毁、停止使用图像、赔偿损失,并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此外,2025年《个人数据保护法》第4条第1款d点和e点规定,个人数据主体(即图像被使用的人)有权要求删除个人数据,以及有权申诉、举报、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依法规定”,阮进海阳律师分析。
音乐家明康在个人页面上道歉后,社交媒体上流传Grab司机被锁定应用程序的信息。
阮进海阳律师表示,通常Grab司机和Grab公司只是合作伙伴,他们之间可能没有劳动关系。这意味着该司机不是Grab公司的员工,因此不能被视为被解雇。
“我认为,Grab很可能根据双方合作协议中的具体条款,单方面终止与司机的合作。
然而,要审查此终止是否有法律依据,需要检查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目前我们没有相关完整文件,因此没有依据进行准确评论”,律师补充说。
《青年在线》正在联系Grab方面了解事件。
此前,社交媒体上正在流传一段据称是音乐家明康对司机使用不当言语的视频片段,吸引了大量观看和评论。
许多观众表示失望,甚至批评此人使用粗俗语言,对司机有威胁言论。
3月18日上午,音乐家明康在名为Khang Le的Facebook上发布道歉,并确认视频中与Grab司机激烈争吵的人是自己。他向Grab司机道歉,并视此为对自己的一个重要教训。
此前,司机方面也在网上发布信息,表示自己在事件后被Grab永久锁定账户。
(编译:Cici;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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