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發布個人圖像無需當事人同意?

關於網約車司機上傳含有音樂家明康粗俗爭吵視頻的事件,許多讀者批評這位音樂家的行為,因為他作為名人,在社區中有影響力,但在公共場所的言行卻缺乏規範。也有觀點認為司機是錯誤的,因為他侵犯了個人圖像權。

關於這個問題的規定如何?胡志明市律師協會的律師黃文農對此問題提供了更多視角。

個人圖像權的限制

2015年《民法典》第32條規定:“使用個人圖像必須得到該人同意”。

因此,未經他人同意在社交媒體上發佈其圖像,只有在圖像反映真實事件,並且屬於個人圖像權的限制情況下,才被視為合法。

這些限制情況(無需同意)包括為了國家、民族或公共利益、公共活動而使用圖像。

如果公共活動範圍已明確界定,那麼“公共利益”的概念通常會引起很多爭議。

對於發佈顯示特定個人“醜陋”行為的圖像,如果該行為違反法律或社會道德規範,可視為為了公共利益。

在音樂家明康與Grab司機之間的故事中,許多信息來源顯示音樂家已道歉。從這個角度看,可以認為該事件屬於個人圖像權的限制情況。

然而,發佈該圖像是否合法仍需考慮以下因素:

– 發佈的圖像旨在反映真實事件。

– 視頻內容未被剪輯或歪曲。

– 未使用侮辱性或攻擊性語言。

– 目的是為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警示社會。

《民法典》第34條也規定個人有權保護名譽、尊嚴和信譽。當自己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個人或受侵犯的組織有權進行自衛。

發佈違法圖像無需等待當事人同意

如今,個人攝像頭無處不在。不僅有固定安裝的攝像頭,還有安裝在車輛頂部、路人頭盔上的攝像頭。個人圖像和事件被攝像頭記錄的情況不少。

與此同時,社交媒體上越來越多地出現記錄在客車、出租車、人行道、車站、餐館等場景的視頻。這些視頻大多警示危險、異常情況或反映某些醜陋行為,旨在向公眾廣泛傳播信息。

也通過這些視頻,許多個人和組織的違法行為得到了處理。

此外,許多醜陋、偏離規範的行為受到譴責。有時視頻反映社會中的不標準現象,隨後被相關人士接受並調整。

根據上述個人圖像權的限制規定,發佈這些圖像的人無需徵得視頻中出現者的許可,並且不被視為侵犯個人圖像權。

發佈視頻到網絡上的人如果視頻符合上述條件,可以使用這些規定來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