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日前聽取《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的呈文與審查報告。草案共6章128條,擬將個人行政處罰罰款上限從10億越南盾提高至15億越南盾,組織罰款上限從20億越南盾提高至30億越南盾,並延長部分領域的處罰時效。
公安部長梁三光代表政府呈文時表示,草案將處罰時效提高至2年或3年,並在法律中直接規定各領域的最高罰款額,同時修改加重、減輕情節,補充免於行政處罰責任的情形。草案還允許對由技術設備發現的違法行為不製作筆錄而直接處罰,並精簡部分不必要的處罰程序。
在強制執行措施方面,草案新增暫緩出境、封存生產經營場所、停止供水供電、暫停車輛登記與檢驗、停止互聯網和電信服務或採取技術阻斷訪問等措施。草案稱將嚴格規定適用原則和條件,確保不影響到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個人和組織。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報告中表示,贊成全面修訂現行法律,草案基本保障合憲、合法並與法律體系一致。但他指出,草案含有多項限制人權和公民權利的規定,需繼續審慎核查,並應在法律中具體規定,而非授權政府細化。
針對罰款上限提高,審查機構認為過高罰款雖有威懾作用,但部分情形可能不符合個人和企業的實際財務能力,難以發揮效果,建議研究補救後果、附加處罰等更根本的措施。對於延長處罰時效至3年,審查報告提醒,這與輕微犯罪5年的刑事追訴時效差距縮小,可能模糊行政違法與犯罪的界限。
審查機構還對新增的停止供水供電、停止互聯網服務等措施提出異議,認為這些措施旨在制止違法行為,與強制執行處罰決定的性質並不完全相符;暫停車輛登記檢驗等措施只針對車輛財產,未準確指向違法者本人,建議繼續核查修改以確保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