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已向國會提交《行政違法行為處理法》修訂草案,其中提出將個人行政罰款上限提高至15億越南盾,組織上限提高至30億越南盾,並把部分領域的行政處罰時效延長至2年或3年。草案由CafeF財經報道,相關數字和提法均出自該報道。
草案說明稱,提高罰款上限旨在確保處罰具有威懾力,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違法行為的性質和程度相適應。報道指出,草案同時調整處罰時效,針對部分領域將時效延長至2年或3年。
海防市國會代表團代表武文進在討論中表示,提高罰款對於嚴肅處理嚴重、故意、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造成重大後果的違法行為是必要的,可避免制裁威懾不足、違法者輕視罰款的情況。但他同時提出,提高上限不等於一律從重處罰,罰款額度應與違法性質、程度相稱,尤其要考慮個體工商戶和小型企業的承受能力。他警告,若罰款超出支付能力,導致經營場所關閉、勞動者失業,而違法後果仍未補救,處罰是否真正達到目標就值得審視。
河內市律師團律師範玉清認為,在當前背景下考慮提高罰款額度是合適的,但修法不能只以加重處罰為目標,還須符合社會實際和可執行性。他指出,新罰款額度的適當性應按具體領域評估,不宜全面統一上調;若罰款超出經濟社會條件或民眾、企業的承受能力,容易引發社會反應、投訴或執行困難。
範玉清還表示,威懾效果取決於合理罰款額度、發現違法行為的能力、處理的及時性、處罰決定的執行能力以及民眾和企業的法律意識等多方面配合,並非提高罰款就必然帶來相應的預防效果。他建議起草機構在決定提高上限前逐領域審查,依據實際違法所得、造成的損失、再犯可能、補救成本以及現行罰款效果,並區分法律規定的最高罰款與針對具體行為適用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