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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龍去脈
越南第十五屆國會第二次會議期間,政府向國會提交《土地法(修訂)》《住房法(修訂)》和《房地產經營法(修訂)》三項法律草案。這三項法律相互關聯,直接影響國家發展資源、投資經營活動以及民眾的居住、財產和生計。政府總理黎明興在10月22日的小組討論中表示,修法不僅是為了落實中央新方向,也是為及時處理實踐中產生的問題、疏通土地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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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龍去脈
編輯部整理三法修訂進入國會審議
越南第十五屆國會第二次會議期間,政府向國會提交《土地法(修訂)》《住房法(修訂)》和《房地產經營法(修訂)》三項法律草案。這三項法律相互關聯,直接影響國家發展資源、投資經營活動以及民眾的居住、財產和生計。政府總理黎明興在10月22日的小組討論中表示,修法不僅是為了落實中央新方向,也是為及時處理實踐中產生的問題、疏通土地資源。
土地法草案的規劃與地價機制
《土地法》修訂草案的重點之一是土地使用規劃、土地分配、租賃和用途變更程序。草案不再過度細化土地分類,簡化規劃體系,將用地內容納入省級規劃;鄉級土地使用計劃按簡化、數字化方向編制,並與相關規劃整合,以適應兩級地方政府模式。地價方面,草案繼續規定由國家決定地價,轉向按地價表和調整係數確定地價,取代2024年《土地法》按具體項目確定地價的機制。草案還規定每塊土地在全國範圍內擁有唯一標識碼,作為數據連接和簡化行政手續的基礎。
國會主席強調法律穩定性
國會主席陳青敏從立法角度強調《土地法》須保障長期穩定,應能穩定運行5至10年甚至10至15年,避免剛頒佈就暴露不足而反覆修改。他指出,2024年《土地法》實施一年多後,規劃、地價、收回土地、分配和租賃土地等環節已暴露出若干瓶頸。地價須兼顧平衡、穩定和透明,堅持貼近市場原則,但不絕對化按純市場原則定價,避免地價表突然上漲推高補償和土地使用費,導致項目停滯。
停滯房地產項目轉讓機制
針對因投資方未完成土地財政義務而停滯的房地產項目,國會主席陳青敏在審議《房地產經營法》修訂草案時提出,應允許受讓方繼承尚未完成的財政義務,條件是受讓方具備明確財務能力、承諾在具體期限內履行,並有銀行擔保或財產擔保。同時須建立快速處理機制,應對投資方放棄或不願繼續實施的項目,保護已購房、已交定金者的權益。他強調,疏通瓶頸不等於放鬆管理原則,削減經營條件、縮短程序須與管控投資者能力、透明信息和防止利用政策行為並行,並須徹底防止房地產未具備經營條件時收取定金、預訂款。
住房法草案與公證範圍之爭
《住房法》修訂草案將住房劃分為商業住房、租賃住房、公務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四類,並新增租賃住房發展一章,規定承租對象、國家資金和民間資金髮展形式、投資方優惠政策及租金確定原則。政府總理黎明興表示,目標是滿足民眾居住需求並與社會保障相結合,分類旨在糾正支持政策未精準覆蓋優先對象的問題。在小組討論中,司法部長黃清松還就三項法律中須公證的交易範圍提出意見,認為須在法律中明確,而非交由政府法令決定,以保障民眾在簽約前知曉交易條件。
全部報道(2)
2026-10-24
202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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