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9日上午审议《资产拍卖法》修订草案。司法部长黄清松在呈文中说明,草案拟对在住宅用地使用权拍卖中中标后“弃标”的个人,禁止其再次参与此类拍卖,以遏制借拍卖牟利、扰乱房地产市场的行为。

草案同时调整多项规则:将住宅用地拍卖的预缴保证金比例从现行的20%提高至20%至50%;规定已提交有效材料、缴纳保证金并实际出席拍卖会者,视为同意以不低于起拍价的价格出价,以减少无真实购买需求者入场抬价;并对部分资产类型补充线上拍卖安排。

草案还规定,中标者若违反《资产拍卖法》或相关法律规定导致拍卖结果被撤销,将不予退还保证金,以保障其履行赔偿义务。上述措施被说明为将政府第66.11/2026号决议的相关规定法律化。

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迈在审查意见中表示,将保证金上限提至50%相对偏高,可能影响参与拍卖的可及性、资金成本和竞争程度。他建议补充“高价中标却不履行付款义务”情况的具体数据,评估提高保证金的效果,并说明20%至50%区间的选择依据及具体档次标准。

对全民所有制资产起拍价在2亿越南盾以上须线上拍卖的规定,审查机构建议进一步说明该门槛的实践与科学依据,并研究防止拆分资产或不当确定起拍价以规避规定的机制。对允许资产所有人决定是否设加价幅度、如何确定加价幅度的条款,审查意见要求明确原则和标准,避免幅度过高或过低影响竞争和价格形成。

审查机构还提出,应明确善意买受人的保护范围:在已足额付款、接收资产或办理产权登记后拍卖结果被撤销时,资产、已付款项、合理费用、赔偿责任及善意第三方权益如何处理;并补充资产所有人毁约、不批准或撤销中标结果时的法律后果,同时审查申诉、诉讼及请求撤销拍卖结果的期限与相关法律是否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