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上午審議《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司法部長黃清松在呈文中說明,草案擬對在住宅用地使用權拍賣中中標後“棄標”的個人,禁止其再次參與此類拍賣,以遏制借拍賣牟利、擾亂房地產市場的行為。

草案同時調整多項規則:將住宅用地拍賣的預繳保證金比例從現行的20%提高至20%至50%;規定已提交有效材料、繳納保證金並實際出席拍賣會者,視為同意以不低於起拍價的價格出價,以減少無真實購買需求者入場抬價;並對部分資產類型補充線上拍賣安排。

草案還規定,中標者若違反《資產拍賣法》或相關法律規定導致拍賣結果被撤銷,將不予退還保證金,以保障其履行賠償義務。上述措施被說明為將政府第66.11/2026號決議的相關規定法律化。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在審查意見中表示,將保證金上限提至50%相對偏高,可能影響參與拍賣的可及性、資金成本和競爭程度。他建議補充“高價中標卻不履行付款義務”情況的具體數據,評估提高保證金的效果,並說明20%至50%區間的選擇依據及具體檔次標準。

對全民所有制資產起拍價在2億越南盾以上須線上拍賣的規定,審查機構建議進一步說明該門檻的實踐與科學依據,並研究防止拆分資產或不當確定起拍價以規避規定的機制。對允許資產所有人決定是否設加價幅度、如何確定加價幅度的條款,審查意見要求明確原則和標準,避免幅度過高或過低影響競爭和價格形成。

審查機構還提出,應明確善意買受人的保護範圍:在已足額付款、接收資產或辦理產權登記後拍賣結果被撤銷時,資產、已付款項、合理費用、賠償責任及善意第三方權益如何處理;並補充資產所有人毀約、不批准或撤銷中標結果時的法律後果,同時審查申訴、訴訟及請求撤銷拍賣結果的期限與相關法律是否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