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9日上午就《资产拍卖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讨论,多名河内代表在会上提出,应针对土地拍卖中高价中标后弃标、以及利益团体围堵拍卖名额等现象设置更明确的约束机制。讨论内容涉及起拍价较低的公共资产是否可采用简化程序,以及提高土地拍卖保证金比例可能带来的两面影响。
河内市还剑郡南门坊党委书记阮黄长提出,对起拍价或总起拍价较低的资产(如2亿越南盾以下),应适用更简单的标准或允许指定拍卖机构。他表示,目前坊、乡等单位为处理桌椅、旧电脑等价值数千万越南盾的损坏公共资产,须在国家资产拍卖门户公开公告选择拍卖机构并评分,所耗时间和公告成本有时与资产回收价值相当。他同时提出,须补充约束原则,明确整场拍卖的总价值上限、公开所选拍卖机构名称,并规定禁止故意拆分公共资产以适用简化指定形式的处罚条款,防止该机制被滥用为随意指定或形成“后院”。
河内市劳动联合会主席阮文胜强调,须有足够有力的机制终止高价出价后弃标的现象,尤其是土地使用权拍卖。他举例说,2024年青威县组织68块土地拍卖,有地块中标价超过每平方米1亿越南盾,但到期仅13块完成财务义务;山罗(注:原文为Sóc Sơn,即河内朔山县)曾出现每平方米出价300亿越南盾后弃标的情况,导致拍卖活动中断。他认为,这类情况不只是违反付款义务,还会造成虚假价格水平,影响周边房地产价格、增加土地管理难度并拖慢财政收入。
对于草案将土地拍卖保证金从起拍价的10%提高至50%的规定,阮文胜认为有必要,但应保持灵活,因为拍卖过程中价格随市场起伏,固定比例可能给拍卖工作带来困难。他还提出须防止压价串通和缺乏实质竞争的拍卖,建议补充对存在所有权、控制关系或同一受益主体的参拍人进行管控的机制,规定发现串通迹象时向有权机关移送信息的责任,并要求从选择拍卖机构、确定起拍价、接收材料到中标结果的全过程以可追溯、可独立检查的电子数据记录。
代表阮玉越表示,最重要的要求是送拍资产确实存在竞争、能确定符合市场的价值,同时限制组织过程中的消极现象。他赞同防范高价出价后弃标的意见,并指出实践中还有“围堵拍卖名额、尤其是土地拍卖名额”的危险消极问题:利益团体阻止有真实需求者参与,安排自己人以受控价格出价,造成国家资源流失,法律须在拍卖前阶段即予以发现和处理。对于提高保证金,他担心比例过高可能产生反向效果,使有真实需求的民众难以参与,而资金实力雄厚的团体获得额外优势,实际参拍人数减少后竞争性下降,甚至为能够支配拍卖的团体创造条件,因此建议法律明确规定选择具体预缴保证金标准的依据,确保与资产性质和價值相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