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上午就《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進行分組討論,多名河內代表在會上提出,應針對土地拍賣中高價中標後棄標、以及利益團體圍堵拍賣名額等現象設置更明確的約束機制。討論內容涉及起拍價較低的公共資產是否可採用簡化程序,以及提高土地拍賣保證金比例可能帶來的兩面影響。
河內市還劍郡南門坊黨委書記阮黃長提出,對起拍價或總起拍價較低的資產(如2億越南盾以下),應適用更簡單的標準或允許指定拍賣機構。他表示,目前坊、鄉等單位為處理桌椅、舊電腦等價值數千萬越南盾的損壞公共資產,須在國家資產拍賣門戶公開公告選擇拍賣機構並評分,所耗時間和公告成本有時與資產回收價值相當。他同時提出,須補充約束原則,明確整場拍賣的總價值上限、公開所選拍賣機構名稱,並規定禁止故意拆分公共資產以適用簡化指定形式的處罰條款,防止該機制被濫用為隨意指定或形成“後院”。
河內市勞動聯合會主席阮文勝強調,須有足夠有力的機制終止高價出價後棄標的現象,尤其是土地使用權拍賣。他舉例說,2024年青威縣組織68塊土地拍賣,有地塊中標價超過每平方米1億越南盾,但到期僅13塊完成財務義務;山羅(注:原文為Sóc Sơn,即河內朔山縣)曾出現每平方米出價300億越南盾後棄標的情況,導致拍賣活動中斷。他認為,這類情況不只是違反付款義務,還會造成虛假價格水平,影響周邊房地產價格、增加土地管理難度並拖慢財政收入。
對於草案將土地拍賣保證金從起拍價的10%提高至50%的規定,阮文勝認為有必要,但應保持靈活,因為拍賣過程中價格隨市場起伏,固定比例可能給拍賣工作帶來困難。他還提出須防止壓價串通和缺乏實質競爭的拍賣,建議補充對存在所有權、控制關係或同一受益主體的參拍人進行管控的機制,規定發現串通跡象時向有權機關移送信息的責任,並要求從選擇拍賣機構、確定起拍價、接收材料到中標結果的全過程以可追溯、可獨立檢查的電子數據記錄。
代表阮玉越表示,最重要的要求是送拍資產確實存在競爭、能確定符合市場的價值,同時限制組織過程中的消極現象。他贊同防範高價出價後棄標的意見,並指出實踐中還有“圍堵拍賣名額、尤其是土地拍賣名額”的危險消極問題:利益團體阻止有真實需求者參與,安排自己人以受控價格出價,造成國家資源流失,法律須在拍賣前階段即予以發現和處理。對於提高保證金,他擔心比例過高可能產生反向效果,使有真實需求的民眾難以參與,而資金實力雄厚的團體獲得額外優勢,實際參拍人數減少後競爭性下降,甚至為能夠支配拍賣的團體創造條件,因此建議法律明確規定選擇具體預繳保證金標準的依據,確保與資產性質和價值相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