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已颁布关于党员参与投资经营活动的第224号规定,政策取向由“允许”转为“鼓励”。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于2026年10月14日签署该规定。越通社2026年10月20日刊发对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专家的访谈,对规定内容进行解读。
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高级讲师、博士胡士玉在访谈中表示,从“允许”转向“鼓励与创造条件”是党建理论思维的一次突破。他认为,这一变化符合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适应的规律,党员群体集中了知识、管理能力和社会资源,鼓励其以劳动、知识和管理才能合法经营,有助于释放生产力。
该规定被定位为具体化越共政治局关于私营经济发展的第68号决议。访谈提到,第68号决议确认私营经济是国民经济最重要的动力之一。胡士玉认为,党员在经营活动中带头可产生示范效应,并有助于巩固社会对私营经济的信心。
规定同时要求明确不同群体党员的权利、条件与界限,加强利益冲突管控。胡士玉在访谈中区分了两类党员:对私营领域的党员和企业家,应创造条件、保护其合法所有权和经营自由;对公职人员党员,则须防止利用信息优势和行政权限设立“后院”企业,禁止将公权力商品化。
为落实规定,胡士玉提出三项制度建议:建立数字化收入与资产监控体系,要求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关联人强制申报财产来源;细化公职人员在直接管理或参与政策制定领域投资的“禁区”;对操纵政策、泄露机密信息或借“鼓励”政策牟利的行为设定有威慑力的经济和刑事制裁。目前公开材料尚未提及配套实施细则或执行案例。



